给说法/「大法庭」是在大什么?
▲为统一法律见解,司法院计划推出大法庭制度,此制度的施行也宣布过去的判例制度将走入历史。(图/记者季相儒摄)
司法院日前宣布将提出《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建立所谓「大法庭」制度针对法律见解歧异问题统一见解,同时也宣布过去的判例制度将走入历史。
说大法庭制度之前,先让我们来说说什么是「判例」吧!
所谓的「判例」,就是指最高法院从自己的案件中,选出几个具有重要性的案件而来。更精确地说,最高法院会从很多的判决中,选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判决,将它里面抽象的法律意见拉出来,就变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判例」。
但是,这种看起来不错的制度,却受到学者的质疑。
在大法官解释第687号解释中,大法官表示,判例充其量只是最高法院为统一法令上之见解,所表示之法律见解,与法律并不相同,不是法官得声请解释的客体。但在同一号解释中,许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中说到,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指出,判决见解违反判例,属于判决违背法令的情形,可以提起上诉,对法官的拘束力已经不只是事实上拘束力而已,不仅侵害了「审判独立」原则,同时也有僭越立法权的嫌疑。
同时,许宗力大法官也指出,现行的判例制度仅包含抽象的法律见解。相较之下,美国的判例制度是针对整个判决,下级法院虽和我国一样有适用判例的义务,但可以透过找出事实上的不同点,指出不适用判例的原因而拒绝适用。相较之下,我国的判例由于没有将案件事实列入而仅写出法律争点,在个案适用上无法依个案不同做出认定。这些都考验着判例制度的合理性。
大法庭统一法律见解
自从许宗力大法官再任并担任司法院长后,便致力于消除现行的判例制度,而这次大法庭的修法,就是其中的一环。
由于判例在统一法律见解这个问题上,仍然有其重要性,但有鉴于判例并无法依照每个案件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判断,因此司法院提出了「大法庭」这个构想,以统一最高法院内部的见解。
根据这次的修正草案,当最高法院审理案件遇到法律见解不一致,或采为判决基础的法律见解具有原则重要性的状况,可以由该庭提案或当事人向该庭声请裁定提案。
大法庭总共由11位法官所组成,其中包含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庭长1名、原法庭的法官1名,以及其他法庭选出每庭至少1位法官构成的9位法官所组成(最高行政法院则由9人所组成)。在最高法院,这样的法庭将区分成刑事大法庭与民事大法庭,两个法庭的法官都是由专责法官组成,不会出现刑事庭法官出现在民事大法庭,或民事庭法官出现在刑事大法庭的问题。
依照目前的草案来看,大法庭虽然能决定案件争议的法律见解,但是并不会审理完整的案件。也就是说,目前的状况来看,大法庭的决议仅是类似「中间裁定」性质,而并不是终局裁判。
另外,大法庭在审查中如果有不同的意见时,大法庭法官也可以在决议的后面加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同时,大法庭的见解也不再像过去判例一样拘束下级法院,下级法院若觉得案件遇到的状况与大法庭的见解不同,仍可以不为适用。
至于以前就已经存在的判例该怎么办?司法院指出,在选编判例的规定删除、生效后,过去看不到判决全文的判例将停止适用,其他的判例则回归和一般没有被选为判例的裁判相同。
这样的草案通过之后,判例将全面走入历史,势必会对于台湾司法有十分重大的冲击。这样的变革到底好不好呢?就让我们继续看下去吧!(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最高法院大法庭区分成刑事大法庭与民事大法庭,两个法庭的11位法官都是由专责法官组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则为9位。(图/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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