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律师泄密被约谈,为什么要有羁押庭前阅卷制度

律师若将所知悉的证据泄漏给其他人知道,恐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32条第3项的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新闻报导,新北地检署日前针对一名游姓律师将羁押庭前阅卷所得到的资料,透过拍照及社群软体转发给他人一案,认为该律师涉犯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目前已约谈相关人等厘清案情,并于10日凌晨,谕令游姓律师已5万元交保,吴男请回。这起案件也是自去年4月修正刑事诉讼法》容许律师于羁押庭前阅卷以来,第一件律师涉犯泄密罪的案件。

为什么要让律师在羁押庭前阅卷?

相信看完上面新闻的读者可能会有些疑惑,究竟什么是羁押庭前的阅卷呢?这个问题要从政治人物赖素如的故事说起。

在去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并没有律师得于羁押庭开庭前阅卷的规定,而只有让律师知道声请羁押事由所依据之事实。当时因双子星弊案检方声请羁押的前台北市议员赖素如及其律师,认为旧《刑事诉讼法》仅让律师知悉羁押事由所依据的事实,并没有办法让律师在羁押庭中替被告答辩,因此提起法官解释。

▲前台北市议员赖素如认为旧《刑事诉讼法》仅让律师知悉羁押事由所依据的事实,并没有办法让律师在羁押庭中替被告答辩,因此提起大法官解释。(图/资料照)

这个案件后来成为了释字第737号解释的原因事实。大法官在这号解释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被告委任的律师在羁押庭前阅卷,导致律师无法在羁押庭时为有效的实质答辩。基于宪法第8条人身自由及第16条诉讼权保障的意旨,认为这样的法规范应属违宪,并命于一年内依释字的意旨修正刑事诉讼法。后来,立法院经过了一年的时间,终于在去年4月「压底线」完成修法,赋予被告律师于羁押庭前阅卷的权利

羁押庭前的阅卷,仍然有守密义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于侦查进行中,不可以公开任何资讯外人,这就是我们常听到的「侦查不公开原则」。

侦查不公开的规定,除了避免侦查秘密外泄导致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湮灭证据或勾串伪证外,也是对于被告人权的充分保障。透过侦查不公开原则的落实,也可以避免法官于案件审理前,预先知悉案件证据等,以维护无罪推定原则及被告的诉讼权。

上面的这起案件,由于检察官尚未起诉被告,而仅是在侦查中确保被告不会有逃亡、灭证等情事,所以理论上而言仍属「侦查中」,有侦查不公开原则的适用。因此,律师依据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所取得的相关证据等,都还是应该保守的秘密。因此,若是像本案件中的律师一样,将所知悉的证据泄漏给其他人知道的话,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32条第3项的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

羁押庭前阅卷权,其规范仍有不足

虽然说,立法者已经修正《刑事诉讼法》,让律师可以在羁押庭开庭前阅卷,以保障被告的诉讼权,但这样的规定,仍然有不足之处。

最多人诟病的点在于,虽然律师可以在开庭前阅卷,但却同时赋予检察官对于有事实足认被告将会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虞的证据,得叙明理由不公开那些证据的权力。这样子的除外规定,似乎认为律师有可能会协助灭证,也因此被许多人所批评,认为应该要更尊重律师及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

到底未来会不会走向信任律师执业操守,完全开放阅卷使被告能受到更完整的诉讼权保障,让我们继续看下去。(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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