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留职停薪员工资遣不得 否则恐吃上30万罚单

近期有民众陈情表示,自己育婴留职停薪将于9月中旬届满,向雇主申请复职,雇主却回复民众无多余职缺可供复职,原职务已遇缺不补,并且告知民众将被资遣台北市劳动局局长陈信瑜提醒,如果雇主欲资遣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员工,必须符合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7条法定事由,并经劳动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资遣。

劳动局指出,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7条规定,员工于育婴留职停薪期满申请复职时,雇主除有歇业亏损业务紧缩、解散、转让或不可抗力暂停工作达1个月以上等法定事由,并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绝员工复职申请,且雇主无法让员工复职时,应于30日前通知员工,如果雇主未得到劳动局同意而直接资遣员工,经查证属实,雇主将被处以2万至30万元之罚锾。

陈信瑜表示,所称「30日前通知」规定,为「预告」性质,雇主倘未依法于30日前通知,于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事业单位,仍应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另为增进民众及事业单位认识及重视防制就业歧视及性别工作平等法议题,历年来编制防制职场就业歧视暨性别平权专刊宣导折页等,相关电子档已置放于劳动局网站职场平等专区,欢迎上网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