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资遣育婴留职停薪员工 北市劳动局:最重可罚30万元

台北市劳动局提醒,如果雇主未获同意欲资遣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员工,最重可处30万元罚锾。(示意图,/123RF)

记者蔡文铃综合报导

近期有民众向台北市劳动局陈情,请完育婴假后要申请复职,但却遭雇主资遣。对此,台北市劳动局局长陈信瑜提醒,如果雇主欲资遣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员工,必须符合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7条法定事由,并经劳动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资遣,否则最重可处30万元罚锾。

有民众表示,自己育婴留职停薪将于9月中旬届满,向雇主申请复职,雇主却回复民众无多余职缺可供复职,原职务已遇缺不补,并且告知民众将被资遣。

劳动局指出,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7条规定,员工于育婴留职停薪期满申请复职时,雇主除有歇业亏损业务紧缩、解散、转让或不可抗力暂停工作达1个月以上等法定事由,并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绝员工复职申请,且雇主无法让员工复职时,应于30日前通知员工,如果雇主未得到劳动局同意而直接资遣员工,经查证属实,雇主将被处以2万至30万元之罚锾。

陈信瑜表示,所称「30日前通知」规定,为「预告」性质,雇主倘未依法于30日前通知,于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事业单位,仍应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