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离职特休应结算发工资 雇主违法最重罚百万

劳动部5日整理特别休假常见违法样态,其中以「雇主因劳工自行离职而未结算未休日数工资」最常见。(林良齐摄)

特休没给足,最重罚百万!劳动部5日整理特别休假常见违法样态,其中以「雇主因劳工自行离职而未结算未休日数工资」最常见,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提醒,就算劳工自请离职,雇主仍要结算特别休假未休日数工资,若违法可依劳基法处2万元至100万元罚锾。

依劳动部整理的常见特别休假违法样态中以「雇主因劳工自行离职而未结算未休日数工资」、「年度终结未于规定期限内核发未休日数工资」、「特别休假未休日数工资金额计算有误」、「雇主迳自排定劳工的特别休假」、「未给予部分工时劳工特别休假」、「劳工工作满1年只给特别休假7日」、「事先与劳工约定所有特别休假均直接折发工资」。

劳工如在同一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给予特别休假,劳雇双方得协商以劳工受雇当日起算,每一周年期间、历年制、会计年度、学年度(学校)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期间行使特别休假权利。

据统计,近年每年约有500件因违反特别休假规定挨罚、每年约处1000万元,黄维琛说,因年度终结而未休的特别休假日数,除经劳雇双方协商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外,其余日数,不论未休原因为何,雇主均应结清发给劳工工资,且发给工资的期限,必须在契约约定之工资给付日,或在年度终结后30日内发给。

劳动部强调,特别休假是劳工的法定权益,特别休假期日的排定应按照劳工意愿。另为使劳工了解每年特别休假可休日数,雇主应将劳工当年可休日数及未休日数所发给之工资,记载于劳工工资清册,并以书面通知劳工;书面通知形式,得以纸本、电子资料传输方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