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工作法》完成立院三读 雇主性骚最重罚百万

立法院临时会31日处理「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在立法院长游锡堃(图)敲下议事槌后,「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读通过。(刘宗龙摄)

立法院会31日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平等工作法》。(黄婉婷摄)

继《性别平等教育法》后,立法院会31日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平等工作法》,将工作时间外、不同单位间的性骚事件纳入规范,若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经认定有权势性骚,最重可处100万元;若加害人具权势地位且情节重大,调查期间雇主得暂时停止、调整其职务,同时赋予10人到29人的微小型企业防治性骚责任。

自政坛延烧各界的Metoo浪潮席卷台湾,促使政院着手推动《性骚扰防治法》、《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工作平等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补漏,目标在立法院临时会完成修法。其中,性工法由劳动部主管,本次修法重点在打击权势性骚,并赋予雇主防治性骚扰责任,若性骚加害人为雇主或权势地位也有相应机制。

不过,朝野对30人以下公司的防治惩处以及相关罚锾仍未有共识,保留第13条与第38条之1至院会表决,最终通过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所提修正动议。

性工法三读条文中,将原先法案名称《性别工作平等法》更名为《性别平等工作法》,明定权势骚扰是对于因雇用、求职或执行职务关系受自己指挥、监督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性骚,且受雇者若于非工作时间遭受同单位、不同单位者、雇用人性骚也适用,解决过去单一性骚扰事件却适用不同法律的窘境。

三读条文也规范,性骚扰被申诉人具权势地位,且情节重大,于调查期间有先停止或调整职务必要时,雇主得暂时停止、调整被申诉人职务,若经调查后认定为性骚扰且情节重大,雇主得于知悉结果起30日内,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此外,三读条文规定,若被申诉人是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申诉人得在地方主管机关调查期间,申请调整职务或工作型态至调查结果送达雇主之日起30天内,雇主不得拒绝,若违反该规定,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条文也要求雇用受雇者10人以上未达30人者,应比照30人以上者,订定性骚扰申诉管道,并在公共场所公开揭示;雇主接获被害人申诉时,应避免性骚扰再度发生并启动调查,适当给行为人惩戒,并通知地方主管机关,同时提供或转介咨询、医疗或心理咨商及社福资源。

至于罚则,雇主知悉性骚扰未采取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针对10至29人公司若未订定申诉管道,且限期未改善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30人以上公司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在民事罚则上,三读条文规定,受雇者或求职者因性骚扰受有财产及非财产上损害者,由雇主及行为人连带负赔偿责任,行为人因权势性骚扰,法院得因被害人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赔额1倍到3倍的惩罚性赔偿,行为人为最高负责人或雇用人,被害人得请求损害额3倍到5倍之惩罚性赔偿,唯已善尽防治规定者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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