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当天雇主就应该结清工资给劳工? 劳保局这样说

▲按规定办理离职后,公司最晚什么时候得给当月薪资?(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朱先生按规定自行办理离职,由于他的离职日在月中,当时公司告知他必须要等到下个月才能领薪资,不过朱先生领到薪水时却发现自己的薪水有短少的情况,该怎么办呢?对此,劳动部表示,劳工发现薪资有短少情况,要立刻向劳工局申诉,若查明雇主确实少给将开罚2-100万罚锾。

劳动部指出,根据现行规定,劳工在自行提出离职后,若双方有约定好给薪日期的,那雇主可以在原本就约定好的日期给薪,若是超过约定好的日期,那就会变成积欠薪资,劳工可向劳工局提出申诉,若雇主有积欠工资事实,将依照劳基法79条开罚2-100万罚锾。

此外,薪资计算的部分,劳动部也提到,劳工如果领到薪资后发现明显短少,或是雇主并未按照原本劳动契约说的薪资给予,劳工就可依法向劳工局申诉。

劳动部进一步解释,按照现行法规,雇主不得以到职、离职不满一个月为理由,对劳工进行扣薪、短少给薪,也就是说,如果劳工是月薪制的员工,不管这名员工何时到职或离职,都必须按照当月工作天去计算,休息日与例休日一样都要给薪资,根据劳基法39条休息日、例休日工资都要照给,雇主违法就会开罚2-100万罚锾,还要公布姓名,且必须补给劳工短缺的薪资,开罚后若没有补足将会持续开罚。

以朱先生为例,他月薪为4万元,依照规定办理离职后,12月14日为最后一天上班日,按照公司原本规定每个月的5日发薪,因此公司必须在1月5日按规定给薪资,而薪资计算方式为月薪总额/30再乘以工作天,也就是40000/30X14=18666元,这是公司必须给付给朱先生的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