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应于劳工到职当日为其办理参加劳、就保 保障劳工权益

劳动部表示,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是攸关劳工权益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提供劳工工作期间遭遇保险事故时的经济支援。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雇用劳工5人以上公司、行号等事业单位,应由雇主于劳工到职当日办理投保手续;雇用未满5人的事业单位,亦得成立投保单位,为劳工办理加保。雇主不能因劳工另有从事其他工作或已参加劳工保险,就不为其办理加保。另依《就业保险法》规定,事业单位不论雇用劳工人数多寡,皆应为劳工办理参加就业保险。

劳动部特别提醒,劳工因工作所获的报酬,只要是劳动基准法所定工资范畴,公司就应该依规定列入申报劳工月投保薪资。雇主如有违反强制加保规定,或不实申报投保薪资的情形,将依规定处以罚锾,且雇主须赔偿劳工的保险给付损失。劳动部补充,《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将自明(1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已扩大加保对象,未来只要是受雇于登记有案的事业单位劳工,不论雇用人数,皆应全部强制纳保,以提供劳工一个安心、安稳及安全的劳动环境,并落实劳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