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留停可续保 劳保年资不会少

劳工若因育婴需要经雇主同意留职停薪,在留职停薪期间除可依规定申请育婴津贴外,受雇满1年者,还可以继续参加劳工保险普通事故保险及就业保险。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委会劳保局承保处24日强调,劳工若因育婴需要经雇主同意留职停薪,在留职停薪期间除了可以依规定申请育婴津贴外,受雇满1年者,还可以继续参加劳工保险的普通事故保险及就业保险,不但劳(就)保的保障不会中断,保险年资也可以继续累计,保险年资增加,退休后可领的老年给付金额也随之增加。

劳保局总经理五湖指出,育婴留职停薪需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方才能申请,而育婴津贴不须在同公司工作满一年,仅需工作年资满一年既可申请。

劳保局进一步说明,性别工作平等法自91年开始实施,受雇满1年以上,抚育3岁以下子女,并经雇主同意育婴留职停薪的劳(就)保被保险人,即符合继续加保的资格,目前申请育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的被保险人数有3万多人,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今年1到6月每月平均申请人数已近3千人。

此外,为了减轻雇主及被保险人负担,育婴留职停薪续保的期间,原本由雇主负担的70%保险费,不须缴纳,公家单位仍由各机关学校于年度预算人事费用下支应,私人单位则由劳委会负担。而被保险人应负担的20%保险费,则可以依其意愿选择延后3年再缴纳。

办理继续加保,只要投保单位填写「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继续投保申请书」,并检附子女出生证明(或户籍资料),向劳保局提出申请即可,保险费缴款单会按月寄给投保单位,请被保险人按月向投保单位缴纳应自行负担的保险费,如选择递延缴纳者,缴款单将在递延缴款期限届满,寄到被保险人的户籍地址

劳保局提醒,被保险人如提前复职,须请投保单位填写通知书寄送劳保局,若被保险人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终止劳动契约,或留职停薪期限届满未复职工作而离职,则须为其办理退保。另外,任职未满一年的被保险人,并不符合续保规定,投保单位应先申报其退保,待复职时,再办理加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