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留职停薪保障复职 雇主违法可处2万至30万元

劳动部表示,《性别工作平等法》明定,受雇者依法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时,雇主不得拒绝或为不利之处分;于育婴留职停薪期满后,雇主应让受雇者回复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时之原有工作,除非有以下法令规定情形,包括事业单位歇业、亏损或业务紧缩;雇主依法变更组织、解散或转让;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1个月以上;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受雇者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倘因为以上4种情形之一,未能使受雇者复职时,依法必须要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并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雇者;此外,也应该要依照法定标准发给资遣费或退休金。

举例来说,小陈在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之前,担任某公司部门主管,育婴留职停薪期满后,公司虽然让其复职,但调整职务为「非主管」,小陈遂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诉。经地方性别工作平等会评议,认为公司确实未依法让小陈回复育婴留职停薪前的原有工作职位,因此认定公司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成立,并依法裁罚,同时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

劳动部指出,《性别工作平等法》对于申请育婴留职停薪者已有相关的保障,雇主不让劳工回复原职,或是恣意调整育婴留职停薪员工的职务,甚至无故解雇,皆可依法处理。请雇主特别注意相关规定,以免触法。

劳动部呼吁,面对少子化的难题,近年育婴留职停薪的申请门槛已更为弹性及便利,就是要鼓励受雇者及其配偶同时兼顾工作与子女照顾,并请雇主多多支持,共同为友善的职场环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