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平被羁押禁见 3委任律师涉违反律师法遭移送惩戒会

竹东镇代会主席昌平(左)涉贪被羁押,检方查出他签名的便条是委任律师带出传递。(罗浚滨摄)

陈昌平在看守所签名指定镇代陈达琳代理主席的便条,检方查出是律见是由律师带出传递。(竹东镇代范国威提供/罗浚滨新竹传真)

竹东镇代会主席陈昌平涉嫌LED路灯贪渎案,8日被羁押禁见,镇代会出现他11日签名指定镇代陈达琳为代理主席的便条,新竹地检署指派检察官调查发现,陈委任的周姓邱姓及张姓律师,涉嫌带出及传递陈的签名便条,20日将3名律师声请移送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

检方指陈昌平委任的3名律师,违反律师法第43条第2项及律师伦理规范第37条规定,周姓律师另违反律师伦理规范第15条规定,且情节重大,因此将3人均声请移送惩戒。

检方侦查发现,邱姓、张姓律师在看守所接见陈昌平时,为其传递该便条,滥用律师会面交往权,且逾越辩护目的,使陈昌平于羁押禁见期间仍可下达书面指示予代表会,影响人民司法公正观感,戕害律师形象,应属执行律师业务之不正当行为。

检方表示,律师对于受委任、指定或嘱托之事件,不得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其职务上应尽之义务;律师未得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受羁押之嫌疑人被告受刑人传递或交付任何物品,但与承办案件有关书状,不在此限。

检方表示,周姓律师系该联合法律事务所的主持律师,邱姓及张姓律师则为该所受雇律师,周明知依律师伦理规范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负有监督管理权限之律师,应负督导所聘雇人员不得有违法或不当之行为,竟仍授意邱、张2位律师传递交付前开书面资料,故均移送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