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韵诗遭泼漆】泼红漆的被告,为什么没羁押?
9月29日的游行中,有两名男子对香港歌手何韵诗泼红漆被逮补后,检察官对这两名男子声请羁押,台北地院分别以20万、10万元具保,在检察官提起抗告后,高等法院驳回抗告而确定。
羁押的目的与要件
羁押不是处罚,而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程序的追诉、审判或有罪判决的执行,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有4个要件: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羁押事由、有羁押必要、没有不能羁押情形。
一、犯罪嫌疑重大
检察官认为两名男子构成组织犯罪条例第3条第1项、集会游行法第31条妨害合法集会游行罪、刑法第304条强制罪、第354条毁损罪、第309条第2项以强暴犯公然侮辱罪。
其中,组织犯罪条例第3条第1项是指:发起、主持、操纵、指挥或参与犯罪组织。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是被告行前会议录影,但北院认为会议是事发前两小时召开,目的在讨论泼漆的细节,属于临时召集讨论,不是持续性的结构组织,检察官就组织犯罪的释明不够,未达犯罪嫌疑重大。
至于,其他罪名包括集会游行法第31条妨害合法集会游行罪、刑法第304条强制罪、第354条毁损罪、第309条第2项以强暴犯公然侮辱罪,都过了犯罪嫌疑重大的门槛。
二、法定羁押事由
法定羁押事由包括:逃亡之虞、串证灭证、重罪且有相当理由认为会逃亡串证灭证、反复实施特定罪名的犯罪。
在这个案子中,法官认为被告有固定居所、工作跟需要扶养的人,虽然行为前有变装,这是为了接近现场,没有办法认为有逃亡之虞。至于反复实施同一特定犯罪部分,本案涉及的罪名只有强制罪属于法定的特定犯罪,其中一位男子虽然曾经因为泼漆遭到判刑,但当时被判的是公然侮辱跟伤害,并不是强制罪,也无法认为有反复实施强制罪的情形。
最后,则是勾串、灭证,这个部分法院认为有可能。因为根据会前录影影像,还有多位共犯没到案。
三、有羁押必要、没有不能羁押情形
所谓有羁押必要是指:如果不羁押被告,显然很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也就是比例原则的展现。法院认为被告涉及到的犯罪,排除组织犯罪条例后,都是三年以下的罪。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而声请交保的话,法院原则上不能拒绝具保。考虑各种因素后,法院认为本案没有羁押必要,而且被告也都声请交保,因此各以20万、10万元交保。
什么是具保或交保?
具保是羁押的替代手段,确保被告会遵期到庭,不会逃匿。具保有两种:人保跟现金保。
人保
由辖区内殷实之人出具保证书,记载保证金额及依法缴纳之事由,条文中所谓的「殷实」出自「后汉书」,是指有资力的人,不是老实的意思,具保人需要提出财产证明文件供审查。
现金保
被告或上面这位具保人,也可以直接缴交现金或有价证券,以取代出具保证书。
被告逃匿会怎样?
在人保的情况下,法官或检察官可以命保证人缴纳指定的保证金后,没入之。如果具保人不缴,可以强制执行。在现金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没入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如果被告并未逃亡,在案件告一段落,免除具保的责任后,具保人可以声请发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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