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帝宝过年外 魏应充还可月领4.2万交保金利息
顶新制油前董事长魏应充2度获彰化地院裁定交保,引起各界哗然。但很多人不知道《刑事诉讼法》在去年修法后,依法须发还利息,也就是说,魏不仅可以在帝宝过年,每个月还可领取4万2000元的利息。不过,彰化地检署为避免社会动荡已再度提出抗告,预计9日就会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增订的第119之1条规定,「以现金缴纳保证金具保者,保证金应给付利息,并于依前条第3项规定发还时,实收利息并发还之。」也因此除了魏应充弃保潜逃,否则就算日后被判有罪必须坐牢,办理交保的单位得要求国库银行,依法付给被告利息。
由于魏应充曾分别缴交1亿元和3亿元的交保金,《自由时报》报导,在存入国库代理银行后,可依台湾银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每月领约4万2000元的利息。不少检察官就痛批修法过于宽松,魏不但能回帝宝过年,还可以躺在沙发上数钞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