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韵诗遭泼漆】中华民国敢解散统促党吗?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香港歌手何韵诗来台参加挺港游行,遭胡、梁姓两名人士泼漆,经检察官以违反组织犯罪条例声押法院分别以二十万、十万元交保,警方也因此找到其他共犯,其中并有统促党背景者。而因统促党的组织与活动,既常触犯法律,更主张统一于属威权体制的中国,似达于违宪政党的程度。惟如从德国处理新纳粹党的情况看,实有极高的难度。

二次大战后,德国为防止纳粹毁宪的情景再现,即参考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联邦宪法法院。而根据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政党依其目的及其党员行为,意图损害或废止民主自由的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国联邦共和国的存立者,就可由联邦宪法法院来决定解散。故在1952年,宪法法院先解散由原纳粹成员所组成的社会帝国党,尔后在1956年,又解散共产党,即是落实基本法的最明显例证。

虽然,一旦被宣告为违宪政党,也禁止替代组织的存在。只是在社帝党解散后,承继纳粹遗风国家民主党,迅速接收了极右派的资源,并在邦议会,甚至是欧洲议会取得席次。故早从1960年代,无论是联邦或邦政府,都开始对此政党,进行各种诉讼,以防止其扩散。惟直到2017年一月,联邦宪法法院才做出判决,且结果是让人意外的不用解散。

▲泼漆案陈姓主嫌经检察官讯问后,谕令15万元交保候传。(图/记者邱中岳摄)

国家民主党所主张的种族优越、排除移民,甚至否定民主自由体制等的主张,既违反人性尊严,更是对民主与自由体制产生极大的威胁。而因基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了明文主观的意图外,并无客观行为的要求,故国家民主党的极端主张,实已符合违宪政党的要件。只是宪法法院认为,解散政党乃是对言论结社政治参与自由权的剥夺,自应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故虽然国家民主党的主张已符合法条规定,但考量其于政治影响力极其弱小,致无解散必要。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解散政党的事由,即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显与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相似,可解释的空间都相当大。故若内政部提起解散统促党的宪法诉讼,即会引来政治斗争之质疑,而宪法法庭是否敢于认定是违宪政党,恐也得打个大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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