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受疫情影响停业 可网路办减缴营业税
▲财政部表示,若商家受疫情影响停业,可网路办减缴营业税。(图/翻摄自财政部网页)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提升双北地区疫情警戒至第三级,自即日起至5月28日全国休闲娱乐场所应关闭,第三级警戒范围应额外关闭观展观赛场所及教育学习场域,财政部表示,各纳税义务人配合指挥中心指引或地方政府规定,停止营业或营业收入减少者,各税捐稽征机关将主动或辅导纳税义务人申请核减相关税捐。
另外,今(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之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申报缴纳期间展延至本年5月31日。
关于停止营业或营业收入减少的商家,财政部说明7点减税、延期缴纳等措施:
营业人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可依法向稽征机关申报核备停业,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亦提供网路申办机制供营业人运用(线上服务 > 线上申办 > 税务线上申办 > 营业税),免除亲赴国税局申办困扰。
如未停业而有营业收入减少或无法营业,其属查定课征营业税者,由稽征机关主动依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视其营业情形核实调降查定销售额及营业税额,特殊情形营业人亦可向所辖国税局提出申请,查定结果最低可免缴税,减轻其负担;倘属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其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亦会随之降低,已具自动调整因应机制,合理减轻营业税税负。
二、申请退还溢付营业税额
为协助受疫情影响发生营运困难营业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2项但书规定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财政部109年5月13日发布「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受理营业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审核作业原则」。
营业人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纾困相关措施,或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等情形,可依该作业原则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溢付营业税额,以利其资金运用并维持营运。
三、车辆停止使用期间免征使用牌照税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已领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拟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机关申报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间应纳税额,按其实际使用期间之日数计算,交通工具已申报停止使用期间免征使用牌照税。
(一)受疫情影响,饭店未使用楼层、营利事业停业或营业面积缩减,各地方税稽征机关可依据屋主申请,由营业用税率3%改按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2%或其他住家用税率课税,降低房屋税负担。
(二)另针对应于110年5月15日至110年5月28日关闭停止营业之全国休闲娱乐场、第三级警戒区域观展观赛场所等所使用之房屋,地方税稽征机关将主动依主管机关提供之清册,将停业期间之房屋税,由营业用税率3%改按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2%(金门县及连江县为1.5%)。
(一)查定课征之娱乐业者,受疫情影响无营业或营业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准予扣除未营业之天数或未使用之娱乐设施按比例核减查定税额。
(二)另针对应于110年5月15日至110年5月28日关闭停止营业之全国休闲娱乐场所、第三级警戒区域观展观赛场所等,地方税稽征机关将依主管机关提供之清册,主动办理娱乐业者于配合强制停业期间,停止课征娱乐税作业。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之负责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代理人等,因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或检疫等事由影响,无法于法定期间内完成申报缴纳税捐,得延长申报及缴纳期限;于展延申报缴纳期限届满时,仍接受隔离治疗者,其申报缴纳期限自隔离治疗结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纳税义务人于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致无法于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者,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之案件,不受应纳税额金额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财政部指出,该部网站设置「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专区」加强宣导,并设有各税捐稽征机关专人咨询窗口,以利民众即时了解最新相关措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