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酒后救溺水同伴死亡,官方:属履行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红星新闻12月21日消息,一年前,年仅18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此后王某威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认为王某威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向当地提出了申请。
12月14日,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收到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书面回复,称其弟弟的行为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我不能接受这个认定。”王某超告诉记者,他准备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复核。
▲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
清丰县公安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关于王某威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的决定是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的,虽然无法认定其见义勇为,但对其行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与乡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沟通,后期将对王某威家庭进行慰问。
聚会饮酒后救助溺水同伴到底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关于这一认定引起了热议,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家属:不认同认定为“履行法定义务”
2019年7月10日,河南工业科技学校学生王某威在朋友刘某伟的邀约下,一同前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纸房乡某饭店就餐。“吃饭的时候,我弟弟和刘某伟等人都喝了酒。”王某超告诉记者,通过事后了解,当天饭后,是刘某伟提出的去河里摸鱼。
▲王某威、刘某伟溺亡后的救援现场照片
王某超称,到了马村乡宅刘内村西头的潴龙河支流水闸附近后,刘某伟最先下水,“我弟弟并没有下水,而是坐在边上拿手机给刘某伟拍视频,以及和一名女生聊天。”
在王某超提供的视频里,记者看到,在一河岸处,有一男子(刘某伟)正沿着岸下河,岸边另站着两个少年,其三人均赤裸上身。一旁的拍摄者则在视频里做着解说“看在下河游泳”。不久,下河男子出现溺水症状,旁边的同伴随即提醒“慢慢的,别扑腾”。
据东方今报报道,事发时与王某威聊天的女生说,王某威在发现刘某伟有溺水症状后,便给她说去看一下,“但后面再发消息就没有回了,直到当天在官方救援的消息中看到他溺亡的信息。”
“弟弟衣服都没来得及脱,就赶紧下水救人,但最后他们两个都溺亡了。”王某超说,事情发生后,弟弟所在的学校曾到家中慰问,并希望他们提供当地部门认定其救人的证明,“我向他人咨询过,他们都认为我弟弟救人是见义勇为,所以我便向当地提出了申请。”
▲王某威
王某超表示,申请后不久,他便接到了当地派出所的电话,称王某威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当天我弟弟五人在一起喝酒,属于相约合意的民事活动。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防护为主,其他人的义务保障为辅,义务同行人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义务。”
王某超回忆说,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其弟弟作为共同饮酒人,下水救人是在履行应当履行的共同保障义务。属于具有法定义务的救助行为,并非概念里称见义勇为要求的非法定义务或职责。因此根据相关条例,其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特征。
“我弟弟既不是公职人员,与刘某伟也不是亲属,他何来救人的法定义务?他本来就没有下水,是看到有人溺水了才赶紧去救人的,连准备都没有。”王某超说。
官方:该决定系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
今年12月14日,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正式向王某超进行了书面回复,称王某威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故决定不予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该份认定书显示,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王某威、刘某伟等5人共同饮酒后相约去河里抓鱼,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存在,其5人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同伴刘某伟遇险时,王某威实施救助行为,属于其对同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因此,王某威在发现刘某伟处于危险状态时下水救人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其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确认王某威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
通过查询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记者了解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中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为: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其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多部门组成,涵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法律工作者等。
20日,记者就上述事件多次联系清丰县公安局、清丰县人民政府,均无人做出相关回应。据东方今报报道,清丰县公安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王某威行为不是见义勇为的决定为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虽无法认定其见义勇为,但对其行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与乡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沟通,后期将对其家庭进行慰问。
酒后救助溺水同伴的行为到底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戈告诉记者,上述案件中,评定委员会认为王某威、刘某伟等5人有共同饮酒活动,其他同行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义务这一观点并没有错误,“但此义务应当限于合理范围内,而要求饮酒者下水救人显然不太合理,不宜将下水救人认定为履行法定义务。”
“生命本无贵贱,法律不能规定一个人应有舍命救助他人的义务,即使是酒后有照顾同饮者的义务,也没有舍命下河救助的义务。”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立表示,在没有法定职责,以及不存在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王某威见刘某伟有溺水危险而救助,最后死亡,符合《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规定,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应当参考见义勇为的本意,即见正义的事情而勇敢去做,而不是限定过多条件,只要是对于自己不能预见或者虽能预见却没办法制止的危险而勇敢去帮助的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也表示,评定委员会提出的义务说法只在彼此之间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内有意义,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不能机械套用,“本案中,救人者王某威有那么一点履行法定义务的味道,但根本而言还是履行高尚的道德义务。”
刘昌松律师表示,在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内,饮酒者是成年人,对饮酒后下河抓鱼有危险应有认知,饮酒后决意下水出现死亡后果,自己对其死亡应承担占比很大(比如90%以上)的主要责任;其他同饮者未劝阻其下水,在下水者遇到危险时又未积极救助而出现溺亡,死者近亲属向其他同饮者主张赔偿责任时,其他同饮人可能要承担占比很小(比如10%以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饮者的这种保障义务,姑且也称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话,是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刘昌松律师说,“例如公共游泳池应保障游泳顾客的安全,游泳顾客潜泳时抽搐沉水,游泳池管理人应履行积极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救生员因为打盹、玩手机等未发现、未救助,游泳顾客溺亡了,游泳池管理人或要承担100%的侵权责任。若救生员救助时自己也身亡了,当然不成立见义勇为。”
因此,在本案以及与此相似的情形中,刘昌松律师认为,同饮者只有不到10%的较小保障义务,王某威并不赞同下水抓鱼(视频证明有这层意见),同饮者下河出现生命危险时,其来不及脱衣,即奋不顾身地下河救人,“此时远远不是在履行法定义务,而主要是尽高尚的道德义务,这正是见义勇为立法要奖励的‘在灾害事故时勇于救助的行为’。有关部门在认定见义勇为时绝不能太苛刻,应看整体看本质,不能放大占比很小的法定义务,而抹杀了其占比很大的道义责任。”
12月19日,王某超告诉记者,他无法接受目前的认定结果,将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