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长的指点有问题

吴景钦

针对陈前总统的保外就医问题法务部长除再度重申其不符合法律要件外,亦指点陈前总统,若有不服得向法院提起抗告,是否为推托之词,不得而知。惟如此的提点,却有很大的问题存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4条,受刑人对于检察官指挥执行不当,可以向裁判法院提起异议,若遭裁定驳回,即得向上级法院提起抗告。但问题的是,根据监狱刑法第58条第1项,受刑人欲保外就医,必须报请监督机关,即法务部为核准,则在法务部长不可能是检察官的情况下,即便依刑事诉讼法的途径为异议、抗告,亦会遭法院以无权管辖为驳回,致属于无效的诉讼途径。所以,法务部长对于陈前总统的保外就医,主张普通法院提起抗告等之建议,实未解于现行法规定,致让人严重质疑其法律的专业性

而根据大法官释字第691号解释,对受刑人向法务部申请假释遭否定后,因不属检察官的指挥执行事项,也无法向普通法院系统救济,故立法者就须尽速为相关法律的修正,以符合「有权利、必有保障」的宪法原则。而在法律未为修正前,关于此等具有行政性质的刑事执行,受刑人若有不服,就可依循行政救济之管道,以来避免诉讼权的保障出现间隙。依此而论,陈前总统申请保外就医遭驳回后,按照大法官解释之意旨,就应先向行政院提起诉愿,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才是。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言,「人只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所以,对陈前总统保外就医之问题,不应成为蓝绿和解的祭品,更不应是法务部算计政治得失的筹码。惟有回归医学专业与法律,才能落实人权之保障,于陈前总统是如此,其他受刑人亦然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