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法庭直播有什么好怕
▲法庭直播让人民同步观看审判过程,有助司法透明,并可监督法官、检察官,提升司法信任度。(Photo by Noella Stumpf/flicker/示意图)
司改国是会议第4分组日前在分组召集人、前大法官许玉秀主导下,通过全面开放法庭直播的决议,引起司法实务界一片反对声浪,审检难得立场一致。主管机关的司法院虽未高举反对大旗,却也认为事实审法院不宜直播。不禁让人想起「阿港伯」林洋港于30年前就任司法院长,当时面对民众普遍不信任司法,说过:「司法像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的名言。直播若有助「司法贞操」,就没有什么好怕。
法庭直播,我国目前只有最高法院的言词辩论和宪法法庭等属于法律审层级的审判,才有公开直播。审判本就是公共事务,当前国人对于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认识,绝对比其他政府机关要少,第4分组法庭直播的决议,扩大法院审判直播范围,未来若能付诸施行,属事实审的一、二审法院审案就可直播,让人民透过镜头,无远弗届,突破时空的限制,同步观看审判的过程,既有助司法透明,有效监督法官、检察官行使职权,还能深化法治教育,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综合审检反对法庭直播最主要的理由为,事实审为厘清案件事实,必须传唤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这些人面对镜头恐有心理压力,不仅可能影响作证意愿,被告甚至有可能会面临「全民公审」,恐未达监督目的就已造成冲突。另开庭时「人别讯问」,法官询问被告、证人年籍资料,直播也可能侵害个人隐私。
这些反对理由固为事实,但当前法官审判过程,依《法院组织法》,除了性侵、少年和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都是透过直接、公开审理方式进行,法庭直播正是落实公开审理的原则,何况通过法庭直播的决议,并非事实审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智慧财产法院的全部案件都要直播。
第4分组赞成直播的委员,就建议司法院研议直播范围与条件,包括:1.民刑事的选举案件;2.刑事贪渎案件;3.重大经济危害公众利益案件;4.与弱势族群及边缘文化的诉讼及集体诉讼;5.高度宪政争议及重大政治瞩目案件;6.高等行政法院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及税法案件。
以民主先进的美国为例,摄影机在上个世纪老早就进入了法庭,除了联邦法院,美国各州的法院绝大多数都同意法庭摄影,甚至还有名为「法庭电视台」的有线电视台,专门转播各州有趣的案件审理。
纵使1994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透过电视台全国转播后,法庭摄影利弊让持续一甲子的争议产生了更多争议,但美国依旧未禁止法庭摄影转播,为什么?用浅显的话语来说,如果法庭摄影利大于弊,有必要禁止吗?
但为免不必要的困扰和争议,也明定相关实施条件,例如:须经证人、当事人同意;当事人或辩护人也可随时要求停止转播;为维护审判利益、保护当事人权利及法庭尊严,或确保诉讼程序的进行,法官有拒绝、停止摄影或电子媒体报导的裁量权等。
纵观司改国是会议前述直播六大类型案件,可归纳出几乎都是与公共利益有关事项,这也正是美国多数法庭转播审判案件的范围,当然有关直播范围、例外限制等,这都是可以讨论。以美国的经验,若直播有危及正义的追求、妨害公平审判,直播必然禁止。
有识者顾虑证人、被害人或鉴定人可能害怕出庭,甚至不敢出庭作证,这是技术细节,直播画面可以透过马赛克、混音处理,又或者采取人在法庭不公开露脸等保护措施。又谓可能让法庭综艺化,但这不影响司法透明和审判公开,反而对法官的影响,以美国例子来看,反倒是会让一些法官谨言慎行,不会有「主场优势」指挥诉讼过度嚣张之态。
改革要大破大立,除了考量利弊,最重要就是可行与否。大方向有了,剩下的枝微末节、技术问题都可以克服解决。没有过不了的槛,就看用什么态度去面对法庭直播的问题。
司法院推动司法改革,30年来历经了林洋港、施启扬、翁岳生、赖英照、赖浩敏等5任前院长,以及现任院长许宗力等人的努力与擘画,已稍具成效。其中,翁岳生1999年就任后,提出「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法庭直播正是「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只有更加透明公开的司法,才能力挽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不怀疑皇后的贞操。连对岸中国大陆2013年底都已施行各级法院法庭直播的制度,台湾为什么不能,就直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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