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林志洁/网际网路与法庭直播
▲针对法庭直播,有学者认为应先完善直播的相关法律规范。(图/视觉中国)
●林志洁/美国杜克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为国立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科技法律学院社会正义讲座、全国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委员
法庭直播涉及多项宪法与人权议题,是一个涉及审判、媒体、人民、与隐私的跨领域问题,在此仅先作简要说明:
首先,法庭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平的审判、是保障被告不受密室审讯,是为了澄清真实,也为了平复受伤的社会正义。因为要满足公开审判的要求,人民得以进入法院参与审判经过,但这样的机会是否可解释为人民有请求法庭直播审判经过、以满足其「知的权利」?
法庭审判程序,涉及高度人权价值与保障,尤其刑事审判,被告受无罪推定,而证人的隐私权,法庭秩序与尊严的维护,法官检察官、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的保障,都是重要的考量。也许有人会说:既然是公开法庭,大家都可以看得到了,哪里还有隐私可言?实则,公开法庭与公开直播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即使是处于公开的场合,人民仍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大法官于释字689号解释(媒体跟踪追拍致引发是否社会秩序维护法违宪之问题)已经很清楚的说明:在现今资讯科技高度发展及相关设备之方便取得,个人之私人活动受注视、监看、监听或公开揭露等侵扰之可能大为增加,私人活动及隐私受保护之需要亦随之提升,因此,纵使于公共场域中,个人也应享有不受他人持续注视、监看、监听、接近等侵扰之私人活动领域及个人资料自主。何况,法庭审理公开直播后,声音影像可被无限转载、播放、存档,与仅只于法庭内的公开审判,具有重大差异,是以,公开审判不应成为法庭公开直播的正当化基础,已经是至明之理。
网路直播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完备
其次,网路无国界,需要各国一起协助方能落实网路治理。目前已发生有行为人将犯罪过程或情色行径直播至网路上,造成被害人与儿童少年的身心受害,直播的管理已刻不容缓。网路直播可能涉及的违法问题涉及两层次,一是直播帐号涉犯违法内容的行为人责任,一是未能依规范管理直播平台与帐号,或未依规定将违法直播内容下架、并对直播帐号所有人采取除名或禁止的直播平台业者责任。
直播行为人的问题,虽可透过各法律的罚则(如教唆犯罪、散布猥亵物品与资讯罪、违反著作权法等)进行处罚,但倘若直播帐号之申请无须实名、直播平台业者未能订立使用规范要求帐号申请人遵守、欠缺即时检举机制、或甚至不愿提供相关资料供执法机关侦查,则平台业者不但可能助长违法行为,更可能造成究责违法行为人的困难。
我国目前对直播平台业者的规范尚未完备,NCC先前是以软性的「传播内容申诉网」提供举报,但网路治理的重要法规《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去年还在立法院交通委员会进行审查,对于如何要求直播平台业者善尽监管之责,又不致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相关规范都还在研议。在这样监理法规欠缺的阶段,若直接开放法庭的事实审直播,且如某些团体主张的直播方式是要能随选随看,倒带重来,放大定格,任意下载转播,甚至还可被配上各种旁白KUSO,此将对诉讼参与人之隐私、名誉、肖像与人格权造成巨大伤害,且难以透过追诉处罚来弥补。
关于摄影机是否得进入法庭,外国法已经有了许多研究,虽国情不同,但就作为我国未来可能的立法参考,亦相当有价值。日本目前是完全禁止媒体录影或播送审判过程,德国仅播放宣判,至于对媒体进入法庭较为开放的美国,在联邦系统的刑庭审判也是完全禁止录影播放,民庭部分则需经申请,由法院依法考量各因素、严格审核后决定,且播放的成本由媒体负担,同时也禁止一窝疯抢拍干扰审判,必须由一间媒体负责,录影后再与其他媒体协调分享播放。
直播后...恐致不可逆的二次伤害
最后,被告和证人的影像与审判中的自述,一旦直播,若有意外发生或牵扯出他人隐私或案外案,都将无法回复;刑事被告受无罪推定,一旦直播,纵日后获判无罪,亦难以清白正直生活;证人虽有作证义务,一旦直播,恐有受威胁与骚扰的危险;若证人为被害人,亦可能惧于被外界检视和影像的永久流传,或无法据实陈述,或干脆不为举发报案,以避免日后被录影播送,人尽皆知,遭受二次伤害。
因此,关于法庭审判的播放,在我国现行制度与现实情况下,本人认为可行者为:大法官释宪案件的直播(如前不久关于同志婚姻的审理和辩论)与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经申请获法院核准之言词辩论案件直播;至于事实审,则尚无直播之可行性。但就重大瞩目案件之审理,若过多民众希望至公开法庭旁听但不得其门而入,或可考虑经申请、提供事后剪辑之录音档(去除与本案无关之隐私以及可能影响他案侦查的部分)供民众聆听。若依照这个方向处理,最需要者为制订声请最高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直播之要件以及审查之标准。
科技是中性的,须以科技嘉惠法律发展,而非让法律的实践受科技所役。法庭的存在不是为了满足猎奇心态,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与证人不是演员,民众的法治教育,也不应建筑于牺牲他人公平审判与隐私的前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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