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远距开庭、公开审判与网路直播

▲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制定了《司法程序特别条例》,使远距开庭有了法律上的正当性。(图/视觉中国CFP)

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立法院于2011年6月通过制定《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以下简称《司法程序特别条例》),以使远距开庭有了法律上的正当性。惟此条例于立法过程中,引发的最大争议,即是利用视讯开庭,是否也应同步于网路直播。虽最终未能出现于法条之中,但远距开庭如何符合公开审判原则,却也留下问题。

借由公开审判来让人民监督司法,是防止法官专断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在某种程度也属司法民主化的一环。除非是涉及少年、性侵或国家机密案件,否则一律都得公开审判。

只是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并提升至三级警戒下,室内聚会不得在5人以上,若在此期间允许法庭旁听,恐会逾越如此的限制。故于《司法程序特别条例》第3条第1款就授权给法院对于法庭旁听为应变措施。只是在法庭里,光是法庭人员就可能有5人以上,若民众于此期间欲来法庭旁听,就很可能被拒于法庭之外。

也因此,为了防止秘密审判,势必得在远距开庭的同时,也应网路直播以接受全民监督。目前实务上,有为直播者,首推宪法法庭的言词辩论,不仅全程同步于Youtube、FB等平台,且对于法庭参与者,也全面为显像而不做任何遮蔽或处理。其次,最高法院若开言词辩论,也会直播于Youtube,惟于此时,却是将画面完全停留于PPT的文字上,形同是文字与声音的直播,而与宪法法庭的直播有相当大的落差。

很明显地,宪法法庭的直播还原度明显高于最高法院,前者亦同步开放留言,似乎更趋近于司法的民主监督。之所以有此差别,乃是因目前的释宪,即便有原因案件存在,仍以法令是否违宪审查为重心,可较为全面的开放直播。相对于此,最高法院即便是在统一法令解释,却因有个案顾虑,使得直播受到一定限制。

至于在第一、二审到底可否于网路直播,现行法、甚至《司法程序特别条例》并无任何肯定或否定的明文。而根据《法院组织法》第90条第2项,法庭开庭必须全程录音,必要时还得全程录影,且根据同条第3项,除非得审判长许可,否则是不得全程录音、录影,惟此等规定似乎仅在禁止旁听者私自录影,却未否定审判长可自行决定直播,致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尤其法庭录音、录影,若未能于事后公布于网路之上,仅能由当事人经由阅卷得之,实也不能与公开审判划上等号。

如果在现行法并不禁止,若有法官决定网路直播,似乎也无违法之处。只是若开放网路直播,马上得面对所有诉讼参与者是否全部入镜的疑问,而这其中,当以证人成问题。因若于网路直播,必然连带会有网路留言,所谓公开审理是否也要承受如此的压力,也会有疑问。

虽《司法程序特别条例》并无明文远距开庭的直播规定,却也很难因此否定以此等方式来符合公开审理原则。故于《司法程序特别条例》适用期间,借由当事人声请或由法官职权,以来开启第一、二审的网路直播,未尝不是《国民法官法》实施前,最接近司法民主化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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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