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网路直播搜索过程,谁违反侦查不公开?

新党发言人王炳忠日前遭警调搜索住家时,开网路直播搜索现场,此举是否违法侦查不公开而引发法界争议。(图/记者黄克翔摄)

新党发言人王炳忠于日前遭警调搜索时开网路直播,此举是否违反侦查不公开,引发争议。而在目前法规范不明确下,警察遇此情形,到底有无权力阻止,或者不阻止而造成资讯外泄,是否可能因此而触犯刑罚,也是必须检讨的课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须严守侦查不公开的对象,为检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依法执行侦查程序公务员,而不包括一般人。故基于程序法定,致不得类推下,他如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就非此条项所规范的对象,自也无违反侦查不公开之问题存在。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虽规定搜索应保持秘密,却附加应注意受搜索人名誉用语,显见,规范对象仍限于执法者,而非一般人。至于根据司法院所颁布的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5条第3项,虽将侦查不公开规范对象扩及于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是其他利害关系人,但此办法乃由《刑事诉讼法》所授权,如此的扩张就违反上位法,致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针对一般人,检察官、司法警察也只能「晓喻」不得公开侦查资讯。

至于被搜索人开网路直播,是否会触犯《刑法》第135条第1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务罪呢?由于此罪,须是对依法执行公务者施以强暴胁迫,才足以该当,拿出手机拍摄,实很难想像,有何强暴胁迫之处。

其次,依据《刑法》第132条第3项,非公务员泄露国防以外机密罪,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网路直播搜索过程,似可以此罪来追究。惟须注意的是,此罪须是行为人业务职务而得知或持有机密消息,并将之外泄,才足以该当。而被搜索人拿手机直播,乃为反搜证,亦非属因业务或职务而得知之资讯,自然无法该当此罪。

再来,是否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的窃录罪呢?由于此罪保护的是个人隐私权,故须是窃录且拍摄他人非公开的活动。王炳忠的直播是拍摄自己居住所在,根本不可能合致此等要件

如果《刑法》之罪皆无以成立,那是否会涉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第1项,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泄漏个资罪呢?因此罪于主观上,须有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者是损害他人利益之意图,则于受搜索人开网路直播,并非是为获取什么利益,明显是自保下,就难合致于此等意图,致仅能对之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求偿。惟公务员执行公务,能否主张隐私权保障,恐也有疑问。

故于现况,被搜索人开网路直播,实处于无法可禁、可罚的状态下,检调单位若抢下手机制止其直播,就可能触犯《刑法》第304条第1项的强制罪;而若不为阻止,亦可能成为《刑法》第132条第1项的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之不作为犯。而此等罪名,能否以《刑法》第21条的依法令行为或依上级命令来阻却违法,恐皆有其疑问下,就可能使执法者,动辄得咎、寸步难行。

也因此,面对侦查不公开的种种规范漏洞立法者实得赶紧修法填补,以让法制跟得上时代与科技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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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