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数人一起侦讯是否违反侦查不公开

▲身为执法者检察官办案要遵守程序正义依法逐一、单独讯问被告,是秘密侦查的必要手段。(图/视觉中国)

过年前一则新闻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为了早点办完4起毫无关联的酒驾案,在同一庭内合并讯问4名互不认识的被告,被台中高分检认定违反侦查不公开,有重大违失。但地检却决议不惩处,理由是「酒驾案件本质雷同,合并讯问不涉及实质侦查计划,不会影响个案后续侦办,亦未实质侵害侦查不公开要保护的目的」。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本身就带有着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性格,如果没有法律规范,是完全背离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精神。而「侦查不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隐私及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人性大多喜欢窥人隐私,侦查中的案件一旦公开,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士的名誉、隐私或其他权益,立即有受到侵害的危险,不论加害者被害者,瞬间成为新闻主角,被迫接受舆论公审,最后不管是否无辜,伤害都已经造成,这明显与人权保障的意旨背道而驰。司法审判机关也因案情提早公开,因此背负着庞大的舆论压力心证提早遭受污染,影响到日后客观、公允的裁判。尤其,《国民法官法》施行在即,素民法官欠缺法律专业素养,更易受到舆论左右,形成未审先判的结果

因此,所有足以影响侦查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内容;尚未实施或应继续实施的侦查方法;实施侦查之方向、进度、内容及所得心证;足使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有伪造、变造、湮灭证据或串供串证之虞,或被害人被挟持中尚未脱险,安全堪虞,或其他足以妨害侦查之资讯;侦查中之笔录录音带录影带照片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犯罪情节攸关犯罪嫌疑人、其亲属或配偶之隐私与名誉;有关被害人之隐私或名誉:有关少年犯之姓名、居住处所、就读学校或其照片,亦不得任少年供他人拍照;检举人证人之姓名、住居所、电话及其供述之内容或所提出之证据等,都不应该公开。

但在某些情形下,公开部分侦查事项,有助于维护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视听、防止危害继续扩大,包括现行犯或准现行犯,已经逮捕,其犯罪事实查证明确者;越狱脱逃之人犯或通缉犯,经缉获归案者;影响社会治安之重大案件,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自白,案情明确,且无串供串证之虞者;侦办的案件,依据共犯或有关告诉人、被害人、证人之供述及物证,足以认定行为人涉嫌犯罪,对于侦查已无妨碍者、影响社会大众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安全,有告知民众注意防范之必要者;对于影响社会治安之重大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潜逃或不详,为期早日查获,宜请社会大众协助提供侦查之线索及证物,或悬赏缉捕者等,反而有公开的必要,应该加以公开。

检察官是执法者,办案要遵守程序正义,既是基本义务,也是天职,依法逐一、单独讯问被告,是秘密侦查的必要手段。案情相同并不是可以一同讯问的理由,否则也可以把4个寻仇的杀人犯一同侦讯,因为各别行为人犯罪的原因、情节未必相同,一同讯问等于是将个人隐私泄漏给不相关的他人,并不具备上述可以例外公开的事由,这当然是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而这与「剑青检改」说的高检署检察官脱离第一线案时间已久,只会鸡蛋里挑骨头,不知地检署检察官人间疾苦,根本是八竿子不相关的两件事!

反倒是「剑青检改」指出,优化内勤检察官值勤制度,确实值得深思!在究责之余,更应该去探究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

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会将4名互不认识的被告一同讯问,真正的原因是案件太多,处理不完。《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2项规定,「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这种制度设计等于是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推给检察官来处理。警察机关没有权力决定放人,纵然如酒驾这种极为轻微的案件亦是如此,内勤检察官24小时值班期间,案件量动辄7、80件,某些地检署甚至破百件,高压、长时间的内勤侦讯,又不能出错,就算是铁人也会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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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