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泄漏柯文哲案情违反侦查不公开? 相关争议一次看

台北地检署。(图本报资料照)

前台北市长、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京华城弊案羁押禁见,《三立新闻》记者马郁雯独家报导检方查扣柯的随身碟,记载「2022/11/1小沈1500沈庆京」,事后面对外界质疑,她称经营检调线7年。北检依泄密罪主动分案调查,16日传唤马郁雯到庭说明,结束后马不发一语离开。(黄世麒摄)

近日部分媒体报导民众党主席柯文哲之案情,内容包括有纪载「2022/11/1小沈1500沈庆京」的随身碟,以及检廉至银行查扣保险箱等事之报导,引发社会议论。经台北地检署传唤5名记者初步查证后表示,本案侦办团队绝无泄漏侦查内容之情事;至于记者基于保护消息来源之天职,而拒绝透露提供讯息者之真实身分,检方予以尊重。而本文就侦查不公开相关争议,整理如下,让读者易于了解阅读:

●侦查不公开之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此即为「侦查不公开」之法律依据。而法务部订有「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明示其理由为基于「真实发现」,兼顾被告或被害人之名誉隐私,以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记者是否应遵守侦查不公开之规定?

原则上,负有侦查不公开之义务者,指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

被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与新闻媒体,都不是侦查不公开原则约束的对象,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闻媒体透露侦查阶段的相关内容,也不负行政或刑事的责任。

●被告或犯嫌是否应遵守侦查不公开之规定?

被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侦查不公开原则约束的对象,不过,「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6条规定,检调得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侦查不公开之规定,并得晓示如公开或揭露侦查中所知悉程序或内容对案件之可能影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因为检调的告知,变成侦查不公开的规范对象?则有争议,此与本文较无关系。

●侦查不公开之例外

规定在「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8条,总共订有7种情形,例如对于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之案件,或对于媒体查证、报导或网路社群传述之内容与事实不符,认有澄清之必要等等。

此时侦查机关应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由发言人或受指定人员发布新闻。

●违反侦查不公开之法律效果

刑法第132条、第316条之泄密罪。如为公务员另应负行政、惩戒责任。

●记者违反侦查不公开之处理

据上所述,侦查不公开的规范对象主要是检警调人员,被告和媒体记者并不负侦查不公开之义务。北检传唤媒体记者赴地检署询问,乃是以「证人」身分请记者到庭,说明他们撰稿之依据及消息来源。

●记者有无义务透露消息来源?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不问何人,均有为证人之义务,拒绝证言最高可罚3万元。证人具结之后如果说谎,会构成刑法伪证罪。

是以,检方传唤记者到庭说明消息来源,记者既不能说谎,否则应负伪证罪之责任;原则上也不能拒绝透露消息来源,否则会被罚3万元。

刑事诉讼法另外还规定有「拒绝证言权」。也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证人于一定条件之下,可以拒绝证言。例如个人在教堂向神父忏悔,神父可以拒绝向法院透露忏悔内容,医师对于病人病历可以拒绝透露内容。

关键争议在于,法律规定可以拒绝证言之人,包括医师律师会计师等,但没有包括媒体记者。因此,记者可否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拒绝证言?也就是拒绝透露新闻消息来源?

根据林孟皇法官在2006年在《司改杂志》63期的论文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就记者未加以规定可否拒绝证言,属于立法未能因应时代变迁而产生之法律漏洞。他认为,需视作证内容是否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及是否与案件有密切关系而定,例如是否公共监督领域之报导、是否牵涉国家机密与安全等,均应列为考量之因素。

●本案情形

在本案情形,北检最后澄清,记者报导之「消息来源」均非来自北检、廉政署、调查局及法院等相关公务人员。换言之,检警调在本案并未违反侦查不公开之规定。

而消息来源到底是谁?北检说,「记者基于保护消息来源之天职及新闻伦理要求,而拒绝透露提供讯息者之真实身分,宜予尊重。」

亦即,北检的结论是,记者消息来源绝对不是来自公务员,至于消息来源到底是谁?记者拒绝透露,检方也予以尊重。似乎认为,在本案中,记者对于消息来源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的拒绝证言权。

●检讨

早在2017年「司改国是会议成果报告书」,即要求落实侦查不公开,检讨「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实施成效等等。不过,是否能遏止乱象?则令人质疑。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