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刑,画虎不成反类犬?
学界及人权律师界一直秉持的理由,常见的,因为司法审判结构的漏洞导致冤狱时有所闻,犹记江国庆冤案等等。当年江是因军审速审速决,过程不讲求程序正义与证据认定浮滥,但现在军审法已废。而真正不该死的也一直发回更审,不至于被判死(是正常人,哪个法官希望自己轻易动用公权力杀人,一定是罪证确凿且侵害法益甚钜)。死刑目前还存在在我国刑法法典里,应该是要求法官审理案件采拣证据要更缜密、判死须更谨慎;而非一昧要求废除死刑方符欧美先进国家潮流,这样的执着恐怕有些令人不知所云。当然不是为了匡正社会风气,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愿放过一个。法官要判死,务要求严守证据法则与保障当事人程序正义等等审判准则。但即使死刑,犯人一旦证明冤狱,其或其家属还有赔偿金可领,反观那些无辜被酒驾撞死、倒楣走在路上被刺杀身亡的人,死刑被告还可以请律师生死辩,谁又给过那些被害人求生的机会?社会唯一能够弥补这些人的就是避免事情再重蹈覆辙,有些人实在有永久与世隔绝的必要,不必要拿高尚的废死普世价值作口号,却将现实生活人们的身命安全当赌注,去豪赌这一把。
那些加害人如无资力 (即使留他在世上弥补他也不可能求上进或赚到什么钱)只要两手一摊,导致家属在审判过程中受尽折磨,还要为他法庭上强辞夺理之词受尽活罪。法律不该只汲汲营营一造的权利,世界上很多价值都同等重要,不是自己学什么什么就是最重要的,这样很乡愿也很可悲。司法界不该是不可一世、闭门造车的象牙塔,理论固然是学问堆叠必须或为得出结论不得不使的,但用在人身上的实务作法,必须应该是讲求公义的。对于罪证确凿的现行犯,要不要原谅你是你跟上帝的事。社会大众与被害人并没有义务要忍受你所制造的社会隐忧。
回到死刑废黜的议题,其实,笔者并没有因为这几次的事件认为一定要情绪化批判废死联盟,但我认为废死联盟的理由必须要更充分…国内提倡废死是因为马英九总统任内签署了两公约,认为是普世价值与引进西方那一套,但我们东方有特殊的民情与历史背景,实在不能完全不去考虑,不考量国情、民情,西学东渐的后果,部分人囫囵吞枣信奉西方的普世价值,而忘了东西方存在着民族、国情甚至信仰的差异性,实在画虎不成反类犬,就跟我们的改得不伦不类的高中课纲如出一辙。
●作者伊莉,前成大医院医疗纠纷关怀小组成员,现任中央研究院法制科人员、东吴大学法研所硕士班。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