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控股炮火再开!回呛投审会「画虎类犬」

南海控股今(23)日火力再开!并且回呛投审会和行政院发言人昨(22)日所提到的「双子星所在的地点国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枢纽、是开通台湾门户的重要位置」,如何构成「国家安全威胁无法理解,更好奇投审会是如何「参考欧美等国」,而「采取较过去严格的措施」,对于这种说法,南海回呛:有种「画虎类犬」的感觉

南海声明,针对经济部投审会7月22日以「驳回双子星案于法有据」为题发布新闻稿,针对台北市政府「台北车站C1D1土地联合开发案」得标厂商香港南海发展公司、马来西亚马顿公司合组专案公司遭驳回发布声明一事,提出辩解。南海马顿团队表示,绝对同意投审会新闻稿所言:「维护国家安全是民主法治国家的责任」,也同意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所强调的,「国家安全是无法退让的红线」。但对于投审会及行政院发言人所指,「双子星所在的地点是国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枢纽、是开通台湾门户的重要位置」,如何构成「国家安全威胁」无法理解,更好奇投审会是如何「参考欧美等国」,而「采取较过去严格的措施」。对于这种说法有种「画虎类犬」的感觉。

南海马顿发言人高慧嬴23日表示,台湾法律清楚订定行政机关权限,根据外国人投资条例,是以负面表列方式进行审查,即表示只有在实际证据足以认定外资未如实申报却进行「负面表列清单」的投资业别时,投审会才有驳回外资投资申请的权限。

南海指出,而「负面表列清单」的制定及定期更新,已将牵涉国家安全考量的投资业别纳入,因此「负面表列清单」之外的投资,依法准许外资进入。同样是管理投资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就透过不同的「正面表列清单」方式管理大陆资金在台湾的投资,显然两者之间的管理是不同的。而南海马顿就是被清楚认定的外资,连这一次驳回申请的文件中亦认定我们是外资。

南海指出,我们要问投审会和行政院发言人,如果「双子星所在的地点是国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枢纽、是开通台湾门户的重要位置」,而又是有国家安全疑虑之原因,为什么该案基地本身的使用分区比照「第四种商业区」,营业项目定义商场、办公、旅馆三项,都是全面对外资开放的投资业别。

南海表示,在他们的说明中,究竟是因为开发案「所在地」是「首都重要的交通枢纽」,还是因为它是「门户」,所以有国安疑虑?台湾还有什么「交通枢纽」或者「门户」会有同样国家安全疑虑,这些开发案是否应该被列入外国人投资条例所定义的「负面表列清单」之内。看来台湾的立法机构还是过于流程繁琐,既然都同属一党,台湾行政部门就不如直接立法就可以了!

在评论南海马顿的新闻稿里,投审会自相矛盾地论述「经济部的认定没有前后不一:经济部虽于107年8月19日,依据外国人投资条例核准香港商南海发展有限公司设立台湾分公司,惟仅限于经营「H201010一般投资业、ZZ99999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并不是针对双子星开发案之投标资格进行审查,二者不可混淆。」 南海表示,南海马顿团队在C1/D1案将从事经营的业别,就是投审会上级机关经济部依据外国人投资条例核准并仅限于经营的:「ZZ99999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而投审会是以同一法律条文却做出相反的决定。

南海表示,投审会新闻稿指出「双子星案与国家安全高度相关:由于双子星案为台北市西区门户计划建设,且附近捷运、高铁、台铁、汽车客运等大众运输聚,位处大台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也表示「国家安全是无法退让的红线,更何况双子星所在的地点是国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枢纽、是开通台湾门户的重要位置,所以投审会依法驳回双子星案,行政院尊重而且支持。」

显然,投审会及行政院认为「双子星案与国家安全高度相关」,「更何况双子星所在的地点是国家首都重要的交通枢纽、是开通台湾门户的重要位置」,既然这样,是否C1/D1联开案都不应该设定为「国际标」,更不能有外资参与,而且过去六次招标都不符合国安要求。我们希望经济部尽快说明外资公司是否能够在C1/D1联开案中参与经营,如在商场内租用面积开设百货公司,或者经营酒店,或者租用办公楼层;譬如若美商花旗银行计划承租大部分办公楼作为其台湾总部,是否有违国家安全考虑?大陆旅行团是否能够入住C1/D1联开案内的酒店,或者在该商场内购物?投审会是否认为台北市政府,不论是哪一任市长,特别是今天的柯文哲市长,都不应该将C1/D1联开案以「国际标」形式招商。

投审会强调「驳回双子星案于法有据:考量百慕达南海控股的财报『自行』揭露南海集团应视中国内地为集团的注册国家;百慕达南海控股之行政总裁为中国大陆籍,且中国大陆人士高度参与百慕达南海控股的营运与政策方向。

并且,香港南海发展的股票,已全部质押给香港中国数码公司,而香港中国数码公司于截至108年5月31日,中国大陆籍人士对该公司具控制力,而且高度参与香港商中国数码公司营运、财务、人事方针等因素,投审会认定南海集团有受中国大陆政府或人民掌控或影响该国内事业营运的疑虑,决定依据外国人投资条例第7条及第8条认定对国家安全?不利影响,予以驳回。」 行政院长苏贞昌6月底也曾在脸书贴出图文,质疑根据财报,得标的南海控股是在中国注册、集团大部分业务也在中国、全部股权都质押给「中国籍」的中国数码公司。

根据台湾法律,南海马顿团队及中国数码信息公司均为外资而非陆资企业,外国人投资条例,或其他任何台湾法律,包括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都完全没有说明「受中国大陆政府或人民掌控或影响该国内事业营运」是指什么,也没有任何法律解释过:国安「疑虑」是如何成为「国安威胁」的,因而其结果就是投资案「予以驳回」,我们不得不提醒大家,投审会的说明是如何充满错误叙述南海马顿团队的实际情况,让人无法相信帮助投审会委员整理资料的,是具有法律知识、经验的合格公务员。

南海表示,根据台湾法律,南海控股是外资。

南海表示,南海控股是经投审会核准的外资公司,在香港上市,根据台湾的「外国人投资条例」以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清晰界定股权是评断「控制力」的唯一依据,在评断大陆资金时,更明确定义任何外国人投资企业,如果有超过30%股权属于大陆人民,将被认定为陆资。既然台湾法律如此清晰,法律上只有台资、陆资、外资三种公司,而南海控股股权超过9成非陆籍,绝对控股股东为外籍,外资依法可选出所有董事且具有南海控股营运的最终决策权,为什么会发明出一种「受到大陆影响的外资」这一特殊类别。台湾在这方面的法律和全世界各国对公司组织的基本概念一致,均是以股权判断公司最终决策人,投审会是如何在本次投资案的评审中,不但违背台湾自己的法律,更违背所有西方国家普遍认同的法律原则,自行设制标准

依据香港上市公司准则,南海控股财报以英文撰写为准,并列中译文字仅供参考,「country of domicile」并非法律定义的国籍或中国注册,仅为财务性叙述营运地区,这样的理解在台湾的会计专业里有着同样的原则,台湾与香港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投审会是否应该聘请会计专家和懂英语的专业人才来重新审阅。

南海也指出,投审会新闻稿表示,「审查没有拖延,也没有奇袭式驳回:属社会高度关注案件,投资人虽于108年1月25日提出投资申请,然至3月4日才备齐资料,投审会随即于3月6日函请各权责机关审查,期间并于5月23日赴立法院专案报告,6月21日收齐各权责机关意见后,即安排于6月26日召开委员会议审议。投审会依程序实质审查,并没有拖延,也没有奇袭式驳回。」

南海马顿团队强烈质疑,投审会分别就不同事项前后8次要求南海马顿团队说明或提供文件,该多达8次的要求中,却完全不曾提及任何现在投审会驳回的理由。南海马顿团队针对该等驳回理由,在诉愿书中已经提出充分的证据及确实说明,证明投审会的主观「疑虑」完全没有必要。南海马顿团队担心,由于目前台湾进入了政治选举季节,很多选举「疑虑」或许会转变为「国安疑虑」,因此才会匆忙集合各种臆测和零碎片段,作出脱离法规及事实的判断,以突袭方式驳回外资申请人。这种方式或许可以让一人得利,却由整个社会来承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