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撒玛利亚人法」 政院修法救人不受罚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由于许多意外发生是在公共场所,行政院会9日通过《紧急医疗救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经公告的公共场所应该设置必要的紧急救护设备;而为消除民众救人可能必须担负法律责任的疑虑,特别引进「救人不受罚」精神,对于救护人员以外的人,可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规定

卫生署指出,根据统计,台湾每年约有2万名患者到达医院前没有正常心跳,救护车上配有自动体外心脏电击颤器,在救护车上施予心脏电击,可将患者的存活率从不到1%提升到5%。而如果进一步在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依照日本经验,患者存活率可达到38%。

因此卫生署特别修订《紧急医疗救护法》,增加第14条之一,规定经公告之公共场所,应置有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但因民众常会因施救之法律责任而却步,因此再增订第14条之二,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卫生署称此为「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精神,这在美国加拿大,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善良撒马利亚人」典故源于《新约圣经耶稣基督门徒说的寓言,一名犹太人出外经商,被强盗抢劫,身受重伤躺在路边,但神职人员及犹太人路过却不理不睬,唯有撒马利亚人,不顾和犹太人的仇恨,加以照料,还为犹太人付了住宿费,让撒马利亚人成为基督教文化里,好心人、见义勇为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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