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大陆抽砂船越界盗砂 政院修法开罚
因应近来中国大陆抽砂船频频在马祖等海域越界盗砂,行政院决定修法祭出重罚,行政院会29日将通过土石采取法、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两项修正草案,对于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行为者加重处罚,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罚金。
近期马祖海域大量中国籍抽砂船越界作业,海巡署舰队分署新北舰、马祖海巡队艇27日协同中国执法船舶,分别在马祖与福州间各自海域进行违法抽砂船取缔行动,共驱离二艘中国100渔船及两艘中国货轮,我方禁限制水域内中国抽砂船都已全数净空。
鉴于中国抽砂船频频越界盗采砂石已成常态,行政院决定修法加重处罚。现行土石采取法第36条规定,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得限期要求办理整复及清除设施,届期仍未遵行者,按日连续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至遵行为止,并没入设施或机具。
根据现行的「土石采取法」,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者并未明定刑则,而是另以窃盗罪论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提高罚金额度,并增订刑度,改以刑罚论处,未经许可采取土石者,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以下罚金。
现行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规定,在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故意损害天然资源或破坏自然生态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行政院发言人丁怡铭表示,这次修法也增订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经判决没收确定,得视需要拍卖或变卖,或专案报准妥速处置没收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