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草案出炉 现有党产2年内转让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政坛关注、历经多次波折政党草案,30日在行政院会中通过,其中第19条至第24条条文规范「政党之财务」,未来政党将不得经营投资营利事业,除了做为办公处所使用外,也不能购置不动产;而现有之政党,党产必须在法案施行后2年内转让或出售;超过期限未处理者就要在6个月内交付信托

▼政院通过《政党法》草案,国民党产成为焦点。(图/ETtoday新闻资料照片)

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四章第19条至第24条「政党之财务」,规定政党经费来源、政党会计制度财产财务状况决算书申报公告、政党补助金、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及购买不动产禁止等事宜

并在第七章附则明订,该法施行前,政党经营或投资之营利事业,应在法案施行后2年内将其股份出资转让;届期无法转让或转让条件不合理者,应于6个月内交付信托。违反规定者最高可处2500万元,并可按次处罚,这被称之为「国民党条款」。

此外,对于政党党内选举贿选,草案中则明订刑责,政党办理负责人中央直辖市及县市级选任职人员的选举,有贿选行为,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未来各政党党内初选若涉贿,将有法可罚。

有关于「政党之设立」、「政党之组织及活动」以及「政党之处分、解散及合并」等,都有法源规范。包括政党不得招收未满16岁的国民为党员,非基于国民自由意愿,不得强制其加入或退出政党,但对党员除名处分,不在此限。政党不得在政府机关机构公营事业机构、行政法人、法院军队学校设置党团组织。

政党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财产及财务状况决算书表。主管机关对最近一次全国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委选举得票率达5%以上政党,得编列年度预算补助。

这项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行政院陈冲表示,为促进政党政治健全发展建构政党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政党组织及运作符合民主原则内政部应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商,以顺利完成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