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修法 政党违规负责人连坐最高罚100万元 违反《国安法》可废政党备案

内政部徐国勇。(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蔡文铃台北报导

内政部27日部务会报通过《政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主要包括明定政党违反规定可连带处分政党负责人最高100万罚锾;对于选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经判决确定,得废止政党备案等,以引导政党正常运作,同时维护国家社会秩序民众安宁生活。

内政部表示,《政党法》自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年,其间历经107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与109年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为解决实务上所遇问题,参酌各界所提意见,进行通盘检讨,使法制规范更加周延完善。

这次草案新增规定,对于政党收受法定经费,应存入以政党名义开立的金融机构专户、每年度依法申报财报及不得招收16岁以下党员等相关规定,政党负责人应负监督之责,若政党违反规定,除依规定处罚政党外,将连带处分政党负责人2万到100万元的罚锾。

内政部表示,针对部分政党成员涉有侵害国家法益聚众实施暴力情事,不仅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更严重影响社会安宁及民众观感,违反政党设立本质,因此,这次草案新增对于政党组织运作等决策具有实质影响力的选任人员,如有违反国家安全法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经判刑确定且情节重大者,得废止其政党备案,以期政党政治的正向发展。

为免政党负责人角色混淆,草案明定政党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政党的负责人或选任人员。另考量政党负责人为政党的关键职务,也新增规定曾犯国家安全法、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国家情报工作法相关罪,经判刑确定者,不得为政党负责人。同时修正政党负责人年龄下限为23岁,以符合各类公职人员选举被选举人年龄下限。

杜绝空壳政党,确保政党能遂行其功能,这次草案增订政党存续期间应持续招募党员,维持100人以上党员人数的规定。另明确规范党员人数超过300人,得选出党员代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行使党员大会职权。以及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党员或党员代表应亲自出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始例外得以视讯方式为之。

同时为避免谋利,草案也明定政党办公处所禁止出租,违者将处政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而不遵从者,并得按次处罚;针对政党领取的补助金,也新增要求每年应有5%用于培育或促进单一性别政治活动,以提升性别的参政机会与能力。

此外,修正草案也规定,经司法院宪法法庭宣告解散、自行解散或经废止备案的政党,不得以同一政党名称或简称再设立政党及活动,其依政党比例产生的立法委员,自判决生效日、解散或废止备案日起,亦丧失资格。本次政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陈报行政院审查后,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订定违规项目,「政党收受法定经费未存入专户」政党处50~250万元、负责人10~50万元;「财务未如期申报」政党处100~500万元、负责人20~100万元;「财务申报补正仍不符规定」政党处20~100万元、负责人处5~25万元;「招收16岁以下党员」政党处10~50万元、负责人处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