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救护车当计程车」 花莲消防局开出第一张罚单1400元

记者兆麟花莲报导

为保障本县紧急伤病患的就医权益消防局于9月20日开出第一张滥用救护车资源收费单,规费1400元,并呼吁民众请把紧急救护资源留给更需要的人。 花莲市一名年约30岁男子,于9月20日上午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消防局119救护车协助载送急救责任医院,经送达医院后,竟拒绝急诊挂号即离去,明显滥用紧急救护资源,救护人员遂依据「花莲县民众滥用消防救护车收费实施办法规定,开立收费告知单,将向该名男子收取滥用救护车规费用新台币1,400元。

▲花莲县消防局开出第一张滥用救护车资源收费单,呼吁民众请把紧急救护资源留给更需要的人。 (图/记者王兆麟摄,资料照非当事人) 根据统计2016年花莲县民习惯性滥用救护车计有80位,共送医480人次,占该年度救护出勤量之2.8%,如并计酒醉路倒则每年约825人次滥用救护资源,严重排挤真正需要紧急救护服务之县民权益。

消防局参酌其他县市已实施本项行政措施作法,爰引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订定「花莲县民众滥用救护车收费实施办法」之自治规则,并完成法制作业。自2018月27日起正式上路,对于符合下列3类滥用救护车者,采使用者付费之概念,收取新台币1400元,以吓阻少部分民众滥用救护车之陋习,将有限之救护资源嘉惠于真正有需求之民众。依上开办法,规费收取对象为:

(一)、经常性饮酒(一周累计三次或一个月八次以上)且经急救责任医院急诊检伤分类为第四级或第五级者。(二)、伤病患送达急救责任医院后,迳至门诊就诊或迳自离开者。(三)、有明显事实足资证明浪费紧急救护资源者。 消防局长林文瑞表示民众滥用救护车的件数居高不下,确实排挤真正有紧急后送需求的民众,因此才会参考许多县市已实施多年的措施,订定「花莲县民众滥用消防救护车收费实施办法」,就符合收费要件之滥用救护车对象收取规费,使宝贵的救护资源合理分配给有实际需求的伤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