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判刑确定者 不得担任政党负责人

据内政部所提的草案指出,政党如自行解散或经废止备案,不得以同一政党名称或简称再设立政党,其依政党比例产生的不分区立委,自解散或废止备案日起,丧失其立委资格。

考量政党法施行5年来,部分政党违反财务申报等禁止或强制规定受裁罚时,因政党名下无财产致处罚规定形同虚设。

本次修法增订若有人为相关规定,除处罚政党外,将连带处以政党负责人2万到100万的罚锾。

为防止一人政党,草案明定政党存续期间,党员人数应维持至少100人,而党员达300人以上时,得选出党员代表组成党员代表大会,行使原党员大会职权;同时规定党员或党员代表应亲自出席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不得委托代理出席。

草案规范,为提升性别的参政机会与能力,这次同步修正政党领取的补助金,每年应有5%用于培育或促进单一性别政治活动。同时配合民法修正政党负责人应为18岁成年人,且不得兼任其他政党的负责人或选任人员,避免政党负责人角色混淆,以健全政党政治发展。

至于原先修正条文中,对于政党人员违反国安法规者,经判决确定,得废止政党的规定,最终因争议过大,并未纳入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