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0月通过「好人法」 救助伤者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以后路上帮助人,再也不用担心被卷入无辜事端示意图,与本文无关。(图/CFP)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想要帮助路上受伤的人,但又害怕被卷进无辜事端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受外界瞩目。此法通过,也代表法律层面鼓励大众帮助更多人。

据《新华社》报导,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已经历过3次修改,最初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大会审议稿内「重大过失」字样删除,最终决定为「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表示,大众遇到有人倒地不起,最常做这3种选择,一、等待公力救援,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二、亲友来救助,但很多时候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三,发生意外后身边的人能够进行帮助,「第184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立法的目是在于鼓励大众见义勇为,保护热心救助人,免除后顾之忧,宣导培育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也都有类似的『好人法』,旨在鼓励见义勇为。」

据报导,184条法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属于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二、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受助人的健康得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

三、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若是造成损害,就不能适用184条法规,可予以免责。

王成举例表示,受益人心脏病摔倒被好心人送到医院治疗,受益人应该支付打车费,第183条就是在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好心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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