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条例释宪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党产会判断财产权已经是侵犯司法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妇联会党产案的合议庭认为,党产会取代法院判断财产权,已侵犯司法权。(图/翻摄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网

记者罗志华/台北报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党产会认定妇联会为国民党附随组织一案」,因认党产条例违宪疑虑,向大法官声请释宪,虽未于辩论派员出席,但意见已由书面补充,北高行于6月30日发布新闻稿,合议庭认为「党产会取代法院判断财产权变动,不仅非功能适当之机关,且已侵犯司法权核心」。

北高行审理合议庭认为,党产条例中多条违反禁止溯及既往、明确性比例原则,或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例如党产条例第4条第2款,「附随组织:指独立存在而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业务经营法人团体机构;曾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政党实质控制之法人、团体或机构。」,前段是「现在式的附随组织」,后段提的却是「过去式」,若以现在的法规,去评价过去的附随组织,有涉及溯及既往的争议

合议庭认为,完全溯及既往不应允许,但若非完全溯及既往,采原则上允许的话,在改革方面会有较大弹性,也更能让人民有感,当改革与法治冲突时,可透过民主投票对改革产生共识,但党产会对财产自由处分的干扰,仍是相当明确。

讲白一点,「转型正义」就是新兴民主国家怎样和前政权算帐,合议庭认为即使要打破「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应符合明确性、比例及正当法律程序,而党产会以认定为附随组织,就剥夺该组织财产权的方式,已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而党产条例中将「过去」与「现在」的附随组织,给予同样的规范,甚至让被认定是「过去」的附随组织更惨,已违反「比例原则」。

合议庭指出,只要被党产会认定为附随组织,该组织财产权将全面性受到限制,似乎影响太大,而在党产会的见解中,「过去」的附随组织,几乎自1945年至今70余年的财产,全在他们推定为「不当取得财产」的范围内,这种无任何排除、缓冲的安排与设计,根本是对过去附随组织财产权的全面抹煞,而党产会经由听证程序认定不当党产,再命令政党及附随组织转移财产,已侵犯司法权、违反权力分立即及正当法律程序。

合议庭认为,若有财产因不法情事,登记在任何政党或组织,应是由「原权利人或继承人」来提刑、民、行政诉讼,如今却设立党产会、不问原权利人意愿,就进行调查、返还、追征,显见党产会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决定财产权之变动,不仅非适当机关,且已侵犯司法权核心,有违权力分立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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