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船盗抽砂 政院明拟通过修法提高刑度最高7年、8000万

政院修法提高陆船非法抽砂刑度(苏揆脸书撷图)

行政院会明将通过内政部经济拟具的「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大陆礁层法」、「土石采取法」修正草案,增订未经许可,在我国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采取土石者,刑度将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至「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000万以下罚金」。

行政院发言人丁怡铭表示,内政部拟具的「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修正草案,以及经济部拟具「土石采取法」第36条修正草案,已经由政务委员罗秉成审查完竣,在明天行政院会通过后,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丁怡铭说,为因应大陆籍抽砂船于台湾浅堆抽砂问题,罗秉成已召开4次专案协商会议,其中,针对金、马地区海域(禁限制水域)、台湾滩(专属经济海域)及领海以内水域的盗采砂石行为,已指示经济部及内政部同步研修土石采取法第36条、专经法第18条规定,加重刑度及罚金,以收吓阻之效。

内政部指出,这次修正专经法第18条第2项,增订未经许可,以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方式,在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采取土石者,将刑度由原「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至「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000万以下罚金」。

相关条文也同时修正,考量犯罪用的船舶或机械设备,往往具有吨数巨大、保管困难或欠缺船籍资料而不易拍卖等特性,这次修法也增订同条第3项规定,经判决没收确定后,检方得视具体个案没收物性质与保管方式及处所等情节,以专案报准方式,无偿留供公用、废弃或为其他适当的处置,以加速没收物的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