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明拟通过《刑法》修正案 过失致死最重判10年

政院明院会拟通过《刑法修正案,未来过失致死最重可判10年徒刑。(报系资料照)

台铁太鲁阁408车次列车撞上坠入轨道工程车,造成49人死亡、2百余人受伤,肇事工程车所属的义祥工业负责人李义祥被依过失致死等罪起诉,依据《刑法》修正草案现行法令,过失致死罪重判刑5年刑。行政院会明将通过「李义祥条款」的《刑法》修正草案,依照过失致死情节轻重分成3种刑期级距,增订过失致死罪情节重大者,最重可判7年与10年徒刑的2个级距。不过,此法不溯及既往,李义祥并不适用。

现行过失致死罪刑责最重可判5年以下徒刑,不论过失轻重,刑责一律为5年以下,此次台铁太鲁阁事件,引发外界质疑罪刑不相当,一般车祸事故,因过失造成一人死亡与重大过失遭成严重伤亡,刑责竟相同,行政院认为法令有检讨必要。

行政院今天上午政务委员罗秉成召开审查会,通过法务部提报修正刑法276条修正草案,依过失致死情节轻重分成3种刑期级距,增订过失致死罪情节重大者,刑期分别最高可判7年与10年徒刑的2个级距,并排入明天院会议程

罗秉成表示,此次修法重点是依过失致死情节程度量刑,刑期共分为3个级距,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犯前项之罪,其情节重大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订,其情节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183条公共危险罪,明定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审查会今通过刑法第183条修正草案,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增列情节重大者,处5年以下、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