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李义祥条款」──过失致死修法加重可判10年

太鲁阁号出轨酿49死,李义祥遭诉过失致死,但过失致死最高判刑5年,舆论质疑罚则太轻,行政院修法加重到10年。(图/记者黄国霖摄)

花莲秀林乡于和仁、崇德车站间的清水隧道,4月2日因为施工厂商李义祥的工程车掉到轨道上,被台铁太鲁阁号撞上而发生49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花莲地检署于4月16日侦结起诉肇事者李义祥、华文好(外籍移工)等7人之刑责:李义祥操作挖土机致工程车坠落轨道,涉及过失致人于死罪、过失致公众运输车辆致生危险罪嫌及肇事逃逸罪嫌;华文好则涉犯过失致死罪嫌等部分

刑法》第276条:「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造成49人死亡、逾两百人受伤,检方建请花莲地方法院就李义祥涉犯过失致死罪嫌,量处法定刑之最高刑度,并就被告华文好涉嫌过失致死部分,量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外界批评过失致死罪最重仅判5年,刑度过轻,为此,法务部鉴于类似本案之人员重大伤亡,为使涉及刑责者之罪责相当,兼顾人民感受,提出加重处罚的修法草案

行政院院会于4月22日通过《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第183条公共危险罪之修正草案;针对第276条之刑度,修法草案改为「分级处罚」,除保留一般过失致死之原来规定,最重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并依死亡具体情节及侵害法益结果的不同程度,增订加重处罚规定:因过失致人于死,「情节重大」者处1〜7年有期徒刑;「情节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处3〜10年有期徒刑。此种在法条中依损害程度而课以刑度之「层级式」的立法方式,在大陆非常普遍,台湾的《刑法》过往都找不到,这次修法算是创举!

就李义祥之拖吊工程車坠落铁轨后,竟未立刻紧急通报致太魯阁号因煞車距離不足,直接正面撞击,导致伤亡众多,未来若修法通过后,此次案件中就可针对李义祥求刑最高10年。如此的修法因为犯罪行为要与实害结果相当,造成1条人命死亡与49人死亡者的刑度当然不同,这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关于罪刑相当,释字第669号解释理由书中清楚说明:「刑罚对人身自由之限制与其所欲维护之法益,仍须合乎比例之关系,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应与行为所生之危害、行为人责任之轻重相符,始符合罪刑相当原则,而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无违。」更早的释字第602号解释中也认为,罪刑相当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

另外,现行《刑法》第183条规定,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火车电车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亦罚之。可见现行条文并没有对于犯罪结果之「情节重大」者做出相应规定。因此,修法也于第183条第1项增订公共危险罪之「加重结果犯」,对于故意倾覆或破坏公众运输交通工具致死、致重伤之情形,予以加重处罚;并就未致死伤之过失倾覆或破坏公众运输交通工具行为,于其情节重大时,另增订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为避免现行法之「情重法轻」,行政院启动修法值得肯定外,建议台铁也要对「临轨工程」加强工地管理及轨道安全防护,检讨修改「施工规范/要领」,以使基层人员有所遵循,而工地主任及作业劳工都需再强化「劳安卫教育训练」,推动「在地督导工程管理」,以保障乘客、台铁人员及相关厂商的生命安全

好文推荐

苏南/【台铁出轨起诉】营造业不能说的秘密──借牌投标

苏南/【太鲁阁出轨】人为因素外,四个系统化安全建议

苏南/【武界野营四死】露营区难以合法的困境

●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兼任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