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下一个李义祥!故意破坏公众运输工具致死 最重判无期徒刑

一连串工安疏失,导致工程车滑落轨道,造成408次太鲁阁号出轨意外。(图/记者黄国霖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台铁太鲁阁号出轨意外造成49死憾事震惊社会法务部拟具刑法第183条、第276条,有关公共危险及过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其中,在第183条部分,故意倾覆或破坏公众运输交通工具致死、致重伤,最高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属过失酿祸,最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近年来发生多起重大公众运输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一个行为造成多人伤亡,适用现行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之结果,最重法院也仅能处有期徒刑5年,未能该当罪刑相当原则,且与人民法律感情不符。

行政院表示,非常重视此议题,且为避免此种情重法情形,法务部长蔡清祥立即指示着手研议,召开刑法研究修正小组会议,参酌专家学者意见并搜集各国立法例后,拟具刑法第183条及第276条修正草案,并于110年4月19日陈报行政院审查

公共危险罪第183条第1项,增订加重结果犯,于故意倾覆或破坏公众运输交通工具致死、致重伤之情形,予以加重处罚,致重伤者,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死者,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是过失酿祸,一般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于其情节重大时,另增订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此外,本次修正草案针对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规定分级处罚,除保留一般过失致死情形,最重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就其情节及侵害法益结果之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订加重处罚规定,其中因过失致人于死,其情节重大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节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