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轻放!政院修「李义祥条款」 过失致死罪重判10年刑期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台铁太鲁阁号408车次列车日前发生重大意外,造成49人死亡、218人轻重伤的惨剧,但依现行规范肇事李义祥仅能依过失致死罪判刑5年,掀起社会舆论不满,质疑「轻判」。为此,法务部拟具《刑法修正草案,过失致死罪增订3种刑期级距,订定情节重大者,刑期分别最高可判7年与10年徒刑的2个级。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太鲁阁事件主嫌李义祥并不适用。

▲李义祥。(图/记者黄彦杰摄)

酿49死憾事仅判5年 花检法律真的太轻

针对李义祥涉犯过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部分花莲地检署均量法定刑之「最高刑度」,就被告阿好涉嫌过失致死部分,量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李进福张齐富财涉嫌过失致死部分,量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惩儆从事工程业务人应善尽督导职责,不再因轻忽安全、便宜行事及推诿卸责的陋习,再度发生任何憾事。

花莲地检署检察长俞秀端受访时表示,专案团队多次研究证据事实,不能任意使用杀人罪,「当事人要负的责任真的是太大了,法律真的是太轻了」;俞指出,检方还有起诉肇事逃逸罪嫌,与过失致死的部分相同,希望法院能判处最高刑度,不过司法机关检察官不负责修法,该部分由立法机关负责。

八仙尘爆、维冠倒塌案例在前 政院修法重罚

近年来重大意外事故,如造成15死的八仙尘爆、115死的维冠大楼倒塌案,都仅过失致死论罪依法量刑最重只能判处5年刑期;此次造成太鲁阁号意外憾事的李义祥,同样被依过失致死罪起诉,判刑5年。

法务部表示,法界这才意识到,台湾对过失致死刑责极度漠视。在行政院的指示下,召集刑法研修小组火速研修,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183条、第276条修正草案,加重过失致死的相关罚则政务委员罗秉成在21日上午邀集司法院等机关代表列席召开审查会,审查通过。

此次的修法重点内容,关于刑法276条部分,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犯前项之罪,其情节重大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增订,情节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现行刑法第183条规范,将现行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的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的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修法后,将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刑法第183条且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若过失情节重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