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远/一个无辜就好 却在监狱蹲十年谁还他青春?

▲只要一个就好,他真的是无辜的,谁要还给他青春?(图/翻摄自新华社

文/吕秋远

因为工作的原因,我经常接触到各式各样的被告,例如诈欺,通常如果他真的有做这种事,我会请他认罪赔偿,因为法庭上有三个法官、一个检察官,还有被害人律师,想要逃脱刑法制裁,那是很不容易的,所以不要睁眼说瞎话,这样对自己的刑度也不好。

有些被告突破心防以后,他会开始跟我聊一些他们诈欺或仲介卖淫的手法,例如机房要设在哪里之类的。我知道的地点大概有菲律宾、日本,最近有听过希腊。不过我倒是没听过肯亚

他们之所以会选择这些地方,不外乎电信法规对这部分规范不足,或是查缉不易,因为受害人往往在台湾或是中国,并不是当地的民众,所以当地国不见得可以处以诈欺罪,只能以无罪判决的方式来处理。问题来了,那么这些人现在的身份是什么?

被告?无辜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不分本国外国人,只要在台湾领土犯罪,我国政府都可以管辖。如果是台湾人在台湾领土外犯罪,那就不一定,除非最轻至少要判三年以上的罪,否则台湾司法单位本来就没有管辖权,除了中国。台湾人在中国犯罪,不论轻重,一律按台湾刑法论处,因为中国是台湾的领土。

本件的「疑似电信诈欺」案,据说受害者都是中国人,然而,他们究竟有没有诈欺罪的犯行?你不知、我不知、独眼龙也不知。在目前已经知道的讯息中,无从得知这些人是不是「都」是诈欺犯,所以大家都在喊「诈欺犯」该死,特别送到中国很好,让中国的重刑侍候台湾人,我实在不知道是什么心态

有没有听过无罪推定原则啊?

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处有罪之前,都应该推定无罪。所以,这些人在肯亚,目前就是无罪(电信法部分),纵然有诸多的证据显示,「可能」涉嫌诈欺,也要经过调查审理,才能够说这些人就是诈欺犯,应该处以重刑。不是这样吗?

好啊!那就让中国带回去调查,这样不就好了?

凭什么?纵使台湾刑法目前无法规范这些人,也轮不到中国来处理吧?如果因为受害人是中国人,中国政府就可以直接在肯亚抓人,以他们认为的证据,直接带回中国,不论是「遣返回母国」,或是「引渡回中国」,这样的法源依据在哪里?

诈骗车手警方逮捕。(图/本报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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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台湾的法务部直接改成有罪推定原则了?我们的部长竟然认为,台湾人在外国犯法,中国人受害时,中国警方就可以直接把人带回中国侦讯审理?这些人,有没有「一个人」是无辜的?如果有一个,即便只有一个,他就活该遭受到这种待遇吗?

无罪推定原则,法定程序原则、罪刑法定主义,这些刑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国可以不管,那么我们的法务部呢?他们可以「直接」认为这些人就是诈欺犯?然后鼓动民意认为,这样就该把台湾人民送给中国处理?

这跟台独无关,而是跟台湾的司法与主权意识有关。纵然是主张统一的人,也认为我们是中华民国公民,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吧?为什么中华民国公民,到某国旅游,仅因为被怀疑涉嫌中国刑法上的诈欺罪,就应该被中国公安从某国带回北京审讯?当你在指责这些诈欺犯的同时,有没有想过里面的人有可能是无辜的?有没有想过如果是你,遇到这样的状况,就被关到看守所,家人不能看、人身自由被无端剥夺,会是什么心情?同理心现在去哪里了?

如果这些人真是诈欺犯,我国刑法目前确实无法制裁这些人,那么就应该修改电信诈欺罪的刑责,往后再发生这类型的事情,就可以争取引渡回台湾调查处理,在未修改法律之前,就应该积极交涉我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不是率尔认定这些人通通都是诈欺犯,而交给严刑峻法的中国处理,也是还他们公道

如果有一个被带到北京的人,一个就好,他真的是无辜的,却在监狱蹲十年,谁要还给他青春?

法务部的有罪推定与一个中国原则,让我叹为观止,我只能祈求我这辈子永远不要去肯亚,然后在肯亚自助旅行时,因为跟某个人打招呼吃饭,所以被列为共犯,在北京监狱关押十年。

因为台湾法务部,会认为我活该,而某些乡民会说诈欺犯不意外。

作者吕秋远,硕博士毕,原文刊载于作者脸书粉丝专页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