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 电侦大队第一队副队长诈欺得利罪缓起诉
电侦大队第一队副队长副队长陈鹤园诈欺得利罪缓起诉。(本报资料照)
刑事局电信侦查大队第一队副队长陈鹤园涉嫌公车私用,以公务车载着家人到宜兰参加私人活动,陈到案还辩称是到宜兰找线民,直到检方出示他参加私人活动的事证才认罪,由于陈认罪,检方以支付国库10万元处分金的条件,依诈欺得利罪给予缓起诉1年处分。
陈鹤园是在2019年端午节,涉嫌滥用公务车,载妻小到宜兰参加幼儿园的露营活动,遭人向警政署政风室检举;检方庭讯时陈否认犯行,辩称当天他是去宜兰办案,因找不到线民,才与妻儿留在宜兰。
不过,检方提示幼儿园露营活动主办人的证词,内容提及露营场地至少须半年前下订;又拿出陈男参加幼儿园活动的事前住宿登记等资料,陈男才尴尬改口认罪。
根据最高法院的见解,公务员私用公务车或是浮报加班费,若不是基于职务上的行为而去诈取财务,不以《贪污治罪条例》论处;而陈男私用公务车载妻儿一案,其违法态样即属于非职务上的行为,因此仅以《刑法》论处。陈认罪,所以检方将陈缓起诉,给他自新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