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化车」缺法律授权致诈欺无罪 学者:科侦立法刻不容缓

《科技侦查法》草案规定,除了手机通讯软体,执法人员也可透过GPS、空拍机与监视器等工具进行监控。(本报资料照片)

2015年台北市警方出动M化车定位,破获位于桃园市龙潭的诈骗集团机房,陈姓男子等4人遭依恐吓等罪起诉,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驳回检方上诉,认定检察官「举证不足」,判决4人无罪确定。据悉,本件合法搜索的证据有证据能力,但警方使用「M化车」侦测目标手机位置所取得的直接证据,欠缺法律授权,违反法定程序,无证据能力。

对此,警察大学行政系主任许福生指出,依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权衡法则,个案来认定M化车取证证据能力,非长久之计,毕竟仍是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因此,根本解决之道,未来「M化车」在立法规范上明定授权依据,将是无法回避课题。

他说,诚如,本案桃园地方法院判决书所言:「科技侦查」在资讯科技时代的重要性,但授权侦查机关发动干预处分「法律」制定,属于「立法机关」宪法权责,包括本案「M化车」在内科技侦查方式,其犯罪追诉与权利保障的平衡点,确实有赖立法机关尽速衡酌、决定,加以立法规范。

事实上,中华警政研究学会曾于2020年12月30日举办「科技侦查法制」圆桌论坛,邀请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钰雄引言,林表示科技侦查「非立法不可了!」立法意义有二,一是给予授权,二是纳入管制;有明确法律授权与管制,才是法治国的正途,才能兼顾犯罪追诉与人权保障。

许福生也呼应林钰雄看法指出,「要快艇追快艇,避免游泳追快艇。」特别是现代科技发展所导致之侦查困境,不该是让罪犯得心应手,却让执法人员束手无策!因而科技侦查法制化刻不容缓,但为避免科技侦查法制上演如全民公敌影片之伤害,参考德国于90年代后进入精致立法阶段之相关立法例,确实有其必要。

法务部曾于2020年提出《科技侦查法》草案,但因为外界认为侵犯人权反弹过大而撤案。当时民进党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政策小组明确要求法务部长蔡清祥,应该做好说明后再送案到立法院,无进一步规划的时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