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侦查入刑诉法三读 未来可用GPS、M化车追犯人
立法院会今(16)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特殊强制处分专章,若为调查犯罪情形或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科技方法追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摘自立院直播)
立法院会今(16)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特殊强制处分专章,若为调查犯罪情形或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科技方法追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可用「M化车」调查行动通讯设备的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的卡片号码。
朝野均支持科技侦查,但在订立专法《科技侦查及保障法》,或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订定专章,意见出现分歧;不过今傍晚朝野党团达成共识,共提修正动议,确定先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订「特殊强制处分」章。
三读条文规定,为调查犯罪情形或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得使用GPS或其他非以辨识个人生物特征的科技方法,追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亦可使用M化车等科技方法,调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领,或使用的行动通讯设备之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的卡片号码。
针对实施期间,三读条文规定,不得逾连续24小时或累计逾2日,实施当日不足24小时,以1日计。有再次或继续实施的必要者,须由检察官依职权或由司法警察官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若可预期实施期间将逾连续24小时或累计逾2日者,得于实施前,依规定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
另外,三读条文明定,为调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领或使用具隐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间内之人或物与本案有关,得从该空间外,使用非实体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对该空间内之人或物监看及摄录影像。
不过,对军事上应秘密的处所,非得该管长官允许,不得实施调查,除有妨害国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绝。
而参酌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侦查中,所应享有的受有效协助与辩护权利,本次修法亦增订辩护人于侦查讯问程序中的笔记权。
国民党立委吴宗宪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数位科技时代下,我们极需要科技侦查的法源依据。他说,过去从事检察官工作 20 年,办了很多组织犯罪、诈骗集团,所以很清楚,没有这些科技侦查手段,我们根本无法追本溯源,进而瓦解集团核心,让这些犯罪组织跟诈骗集团过分猖獗,造成社会乱象。
吴宗宪表示,我们在国际上,就像是在石器时代遇上高科技犯罪,科技设备没有更新,刑度再怎么加重也很难遏止犯罪。这次修法中,他也确保检警调所为的科技侦查手段,是合法、合比例原则的;例如事前须经过法官审核、能侦查多久、事后通知调查人、给予救济途径等程序,将这些全都加以法制化,给民众更全面的保障。
吴宗宪强调,此次的修法当中,「打击犯罪、人权维护」皆有所兼顾,而「对好人更好、对坏人更坏」也是他所坚固的原则,最后,敦请司法院培养承审法官科技思维,并应与时俱进调整刑事诉讼法,回应数位科技时代下的犯罪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