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可用GPS與M化車辦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5)日初审通过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规定侦查中检察官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科技方法追踪位置,也可用「M化车」调查行动通讯设备的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的卡片号码,本案须交由党团协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排审行政院函请审议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
法务部所提书面报告指出,草案重点包括以科技方法追踪位置的要件及程序,例如实施GPS追踪,以及规范调查行动通讯设备的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的卡片号码,例如实施M化车定位。另外,就是从室外对具隐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间,为非实体侵入性调查,例如以热显像仪对室内测量温度,以援救被害人。
不管在询答还是讨论阶段,朝野立委都支持科技侦查,但除了行政院提出的专法版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的2位召委,即民进党立委钟佳滨、国民党立委吴宗宪均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法版本,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也是修正刑事诉讼法。
逐条讨论阶段,所有条文均按行政院提案通过,但会议主席钟佳滨宣告,本案须交由党团协商。
钟佳滨会后受访表示,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与刑事诉讼法的体例不同,因此无法并案审查,而实务界与学界针对科技侦查的规范,要以专法还是刑事诉讼法进行,都有所讨论。
钟佳滨指出,目前有院版及立委的提案,在体例上可分为两轨,未来要选择哪一轨,可留待后续协商讨论,委员会今天先讨论院版草案,并希望尽量完备,因此宣告本案须交由党团协商,待下周轮值召委吴宗宪将排审刑事诉讼法的版本审查完竣后,让这两轨在协商时一起讨论。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为规范科技侦查,以保障人权,并有效追诉犯罪,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科技侦查与保障法。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侦查中检察官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其他非以辨识个人生物特征的科技方法追踪位置;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亦同。实施期间,不得逾连续24小时或累计逾2日,实施当日不足24小时,以1日计。有再次或继续实施的必要者,要向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
初审条文规范,如果可预期实施期间将逾连续24小时或累计逾2日者,得于实施前,依规定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
初审条文规定,侦查中检察官认有必要时,得使用科技方法调查行动通讯设备的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的卡片号码;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亦同。此部分应由检察官依职权或由司法警察官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
此外,初审条文明定,检察官侦查或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具隐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间内之人或物与本案有关,得从该空间外,使用非实体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对该空间内之人或物监看及摄录影像。
「M化车」为「M化侦查网路系统」,外观是一般休旅车,内建虚拟基地台,令功率可达范围内的手机向它注册,并同时截取IMEI(手机序号)、IMSI(国际标准识别码)等资讯,进而查出手机发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