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科技偵查!GPS、M化車追犯人 刑訴法三讀通過了

立法院三读通过,未来得以GPS、M化车等科技工具追查嫌疑人。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特殊强制处分」,规范为调查犯罪情形或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科技方法追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得用「M化车」调查行动通讯设备的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的卡片号码。

蓝绿白立委皆支持科技侦查,也强调人权保障,但要以专法、行政院所提的「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来规范,还是要修刑事诉讼法,在当中订定专章,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时,乃至于立法院长韩国瑜主持的朝野协商,均有不同看法。民进党团支持立专法、在野党团希望修正刑事诉讼法。立法院会今天傍晚处理时,朝野党团达成共识,共同提出修正动议,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订「特殊强制处分」章。

三读条文规定,为调查犯罪情形或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得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其他非以辨识个人生物特征之科技方法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踪位置。对第三人实施调查,以有相当理由可信与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有所关连时为限。

三读条文也规定,不得逾连续24小时或累计逾2日,实施当日不足24小时,以1日计。有再次或继续实施的必要者,要向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如果可预期实施期间将逾连续24小时或累计逾2日者,得于实施前,依规定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许可书。

三读条文明定,为调查犯罪情形或搜集证据认有必要时,得使用科技方法调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领或使用的行动通讯设备的位置、设备号码或使用的卡片号码。

三读条文明定,为调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领或使用具隐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间内之人或物与本案有关,得从该空间外,使用非实体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对该空间内之人或物监看及摄录影像。对军事上应秘密的处所,非得该管长官允许,不得实施调查,除有妨害国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绝。

另外,参酌宪法法庭判决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侦查中,所应享有的受有效协助与辩护权利,这次修法增订辩护人于侦查讯问程序中的笔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