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超过30年也没用! 立院三读:杀人犯无追诉权时效

▲立法院会。(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0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部分条文,未来若是犯下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诉权时效为30年,但若发生「死亡结果」者,可无限期予以追诉。

为兼顾法定刑及法益权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说明指出,参酌德国刑法第78条有关谋杀罪无追诉期间限制、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0条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处死刑犯罪无追诉权期间限制等各国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10日三读通过行政院与司法院的提案条文,对于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这些犯罪若发生「死亡结果者」,追诉权时效将不受30年的限制,即无追诉权时效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