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学校聘用人员须查有无侵犯儿少前科

立院三读 学校聘用人员须查有无侵犯儿少前科。(资料照/姚志平摄)

立法院今召开临时会,三读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学校聘用人员前,除查询是否有性侵害、性骚扰等纪录,也须查询是否曾违反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

现行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7-1条规定,学校聘任教育人员或进用其他人员前,应查询其有无性侵害犯罪纪录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已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者,应定期查询。

有立委提案认为,学校聘用人员须与儿童、少年长时间接触,有高标准审查品格与犯罪前科的必要,但现行性别平等教育法,并无规范受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处罚者,不得担任学校人员;仅管教师法已将涉犯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的案件,纳入不适任教师查阅范围,但不具教师身分者不适用,因此提案修正性别平等教育法。

立院临时会今三读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学校聘用人员前,除查询是否有性侵害、性骚扰等纪录,也须查询是否曾违反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

此外,现行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的性平教育委员会在处理违反性别平等教育法的案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2018年修法时,明定必要时,调查小组成员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修正条文施行前,亦同。

今在立院三读通过,将现行草案条文中的「亦同」,改为调查小组成员全部外聘,且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相关规定提出报告者,组成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