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精障犯罪者监护处分延长 次数无限制
立法院今天三读《刑法》相关法案部分条文修正,精障犯罪者监护期满5年后,检方认定有延长必要者,可声请延长最多3年。(本报资料照)
屏东挖眼案、铁路杀警案等震惊社会的案件,都与精神障碍犯罪有关,不过又因这些犯罪者有精神障碍,可能有减刑甚至不罚的处分,让民间质疑有纵放之疑虑。立法院今天三读《刑法》相关法案部分条文修正,精障犯罪者监护期满5年后,检方认定有延长必要者,可声请延长最多3年,此后每次可声请延长最多一年,且无次数限制。
《刑法》原本规定的监护期间为5年以下,但「铁路杀警案」等案件引发社会质疑,行政院为此提出修法,增订执行期间届满前,检察官认为有延长必要,得声请法院许可延长,每次延长期间为3年以下,此后仍可继续声请延长,每次以一年为限,但无次数限制。
检察官认为有延长必要者,得声请法院许可延长,执行中认为无继续执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处分的执行,执行或延长期间内,应每年评估有无继续执行的必要。
立法院也三读通过《保安处分执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检察官执行监护处分,得依受处分人情况给予多元处遇,包括令入司法精神医院、精神医疗机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等方式,让检察官按情形来指定执行。
此外,审判过程中,若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实足认其精神障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并有紧急必要者,令入司法精神医院、精神医疗机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施以暂时安置,暂时安置期间每次6个月以下,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可声请延长,每次不超过6个月,暂时安置累计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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