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社会安全网 行政院通过修法明定精神异常犯嫌监护处分规定
行政院会今通过刑法及保安处分执行法有关监护处分制度修正草案,法务部说明草案明定精神异常犯嫌监护处分规定。(林缙明摄)
近年来常有社会案件因犯嫌精神异常获判无罪,引发社会关注相关配套修法,行政院会今通过刑法及保安处分执行法有关监护处分制度修正草案,将现行强制监护、司法监护的期间均为5年以下,修改为延长监护处分期间,每次延长期间为3年以下,无次数限制,并采法官保留及定期评估原则。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希望借由相关法制修法,让社会安全网更为周全有效,憾事不要再发生。
社会瞩目的嘉义铁路杀警案犯嫌,因精神异常一审获判无罪,引发相关配套修法讨论。法务部有鉴于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条不罚或减轻其刑的情形,认为若其情况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疑虑而施以监护,现行规定监护期间均为5年以下,未能因应个案具体情节而有所不足,因而提出修法。
此次修法草案明定,条修正草案,明定延长监护处分期间、每次延长期间为3年以下,无次数限制,并采法官保留及定期评估原则。
配合刑法修正,此次亦修正保安处分执行法相关规定,草案采「分级分流」、「多元处遇」、「流动回转」、「定期评估」及「转衔机制」。亦即,视受处分人情况予以不同处遇,除监护处分执行之初,依受处分人的状况予以分级分流外,于执行监护处分期间,得依具体情形而变更执行方式,例如状况好转的受处分人,原收治于司法精神医院者可转至地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交由家属、调整为门诊治疗。
至于对状况恶化受处分人,得由门诊治疗,改收治于精神医疗机构或司法精神医院,据以妥适执行。另对受处分人予以定期评估,执行监护处分之处遇方式、延长或免其监护处分时,均得参酌评估小组之评估意见,并得征询医师等专业人员意见。
苏贞昌表示,常常看到新闻事件发生,引发社会悍然、群众哗然,才想到亡羊补牢,往往已经造成遗憾,参引外国进步的立法例,从各面向设计社会安全网,若能够非常绵密、设计完善、运作有力,就可以保护国人同胞免于憾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