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明通过娱乐税修法 电影、演唱会可停征

▲行政院将通过财政部拟具的娱乐税修正草案,地方政府可视情况停征电影、演唱会等娱乐税。(图/记者萧采薇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为推广艺文活动及体育竞技赛事发展,行政院19日预计将通过财政部所提的《娱乐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6大课税项目的上限税率减半,并开放地方政府可视产业发展需要、衡酌财政狀况等,停征演唱会、电影等艺文活动,以及职篮、职棒等竞技比赛的娱乐税,停征应定明实施期限,经当地民意机关通过,并报财政部备查。

财政部日前预告修正「娱乐税法」部分条文草案,考量娱樂税为地方税,是地方自治重要财源,其税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设及发展。但为保留地方政府财政自主空间,并配合经济环境变迁及娱樂消费行为改变,在兼顾地方政府发展艺文活动及竞技比赛的需要下,授权地方政府得予减税、停征部分项目,因此具本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根据草案条文,电影征税将由现行最高60%、国片最高不得超过30%,改为最高不得超过15%。职业性歌唱、說书、舞蹈、马戏、魔术、技艺表演及夜总会之各种表演,由现行最高不超过30%,改为最高不得超过15%。

戏剧、音樂演奏及非职业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现行最高不得超过5%,改为最高不得超过2%。各种竞技比赛,由最高不得超过10%,改为最高不得超过5%;舞厅或舞场,由现行的最高不超过100%,改为最高不得超过50%。

高尔夫球场部分,仍维持最高不得超过20%。另有其他经财政部公告属提供娱樂场所、娱樂设施或娱樂活动供人娱樂者,最高不得超过25%。

另外,草案也增订条文,授权地方政府得视产业发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财政狀况,停征艺文活动及竞技比赛课税项目之娱樂税。停征应定明实施期限并以达成合理之政策目的为限,提经当地民意机关通过,报财政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