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私校法」修正 捐款私校可全部抵税

行政院院会今通过教育部拟具「私立学校法第62条」修正草案,衡平公私立学校抵税额适用差异,若透过兴学基金会指定与非指定捐款予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可比照捐款给公立学校,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翻摄自行政院直播)

行政院院会今通过教育部拟具「私立学校法第62条」修正草案,衡平公私立学校抵税额适用差异,若透过兴学基金会指定与非指定捐款予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可比照捐款给公立学校,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教育部指出,目前对公立学校的捐赠,适用所得税法对政府捐赠之规定,得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但对私立学校的捐赠,所得税法明定个人列举扣除额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 20%,营利事业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超过所得额 10%。

另外,现行若透过兴学基金会「指定」捐款者,仅能按个人之捐款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 50%,营利事业之捐款不超过所得总额25%,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之比率。

教育部指出,若私校法修正后,定捐款予私立学校者,当年度可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之比率上限,个人为综合所得总额70%,营利事业则为所得总额35%,但透过兴学基金会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得比照捐赠公立学校,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教育部表示,该法修正后,将可提高大额捐款意愿,也符合捐款者对学校认同感,协助私立学校筹措更多财源,健全学校发展,提供学生更高品质的学习环境。

教育部补充,兴学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包含教育部、财政部、行政院主计总处等,若指定捐款,将请受赠学校于年底提出资用规划,若捐款并非指定,而是由基金会分配,不会分配给退场学校,以此提高监督密度。